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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筹备期间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的,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发布日期:2017-05-05    作者:110网律师
公司筹备期间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的,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热线疑问
2006年11月22日和2007年2月7日,某公司在筹建期间因缺乏资金,由公司负责人鲍某分别两次向邵某借款,共计人民币6万元,由鲍某出具借条并加盖公司印章,借款到期,某公司只偿还了3万元,余款3万元至今未还。问本案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公司筹备期间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由谁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在本案中,应由该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公司筹备期间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的,应当由筹备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因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如债务人分期偿还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具体到本案,某公司尽管是在公司筹备期借的款,但却是以公司名义,且加盖了公司的印章,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某公司和邵某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应按约定履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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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2日和2007年2月7日,某公司在筹建期间因缺乏资金,由公司负责人鲍某分别两次向邵某借款,共计人民币6万元,由鲍某出具借条并加盖公司印章,借款到期,某公司只偿还了3万元,余款3万元至今未还。问本案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公司筹备期间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由谁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在本案中,应由该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公司筹备期间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的,应当由筹备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因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如债务人分期偿还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具体到本案,某公司尽管是在公司筹备期借的款,但却是以公司名义,且加盖了公司的印章,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某公司和邵某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应按约定履行还款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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