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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歇性精神病人对外借款,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发布日期:2017-05-05    作者:110网律师
间歇性精神病人对外借款,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热线疑问
间歇性精神病人蔡某于2010年向郎某借款10万元,(借款时蔡某的精神状态正常)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期限至2010年7月1日止,借款利息按农村信用联社贷款利率的五倍计算。借款到期后,蔡某未归还。问蔡某作为间歇性精神病人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解答
本案是关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对外借款,是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在本案中,蔡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就是说,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状态正常的状况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借款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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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歇性精神病人蔡某于2010年向郎某借款10万元,(借款时蔡某的精神状态正常)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期限至2010年7月1日止,借款利息按农村信用联社贷款利率的五倍计算。借款到期后,蔡某未归还。问蔡某作为间歇性精神病人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解答
本案是关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对外借款,是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在本案中,蔡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就是说,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状态正常的状况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借款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具体到本案,蔡某借款时精神状况正常,当时的他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借款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蔡某与郎某约定的借款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故蔡某应承担还款责任,但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承担利息。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
第十三条第二款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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