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律师成功辩护了免予刑事处罚案件
【案例介绍】
被告人:李某某,男,43岁,系水治镇武装部部长。2013年7月3日被逮捕。
2012年7月5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被害人逯中秋(男,10周岁)家,提出要带近中秋去附近水库游泳。途中秋之母马玉兰告诉李某某,途中秋不会游泳,叮嘱李要照看好途。约3时许,李某某带领逯中秋、徐勇(男,13周岁)到达水库,租了3个救生圈,3人一起下水游泳约一个小时,尔后一起上岸休息。休息片刻后,逯中秋提出再次下水,李某某开始不允许,经逐再三要求,乃表示同意。运中秋、徐勇各带一救生留下水,李某某则在岸上抽烟并与人闲谈,没有照看2人。逯中秋下水游泳不久,因救生圈脱落而沉入水中,徐勇发现后喊叫李某某,李急忙下水施救,但已寻找不到人。后逯中秋从水中漂出,被送往安阳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为溺水死亡。案发后,经过调解,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
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带领不会游泳的儿童去水库游泳,负有保护其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对被害人逐中秋再次下水可能发生溺死的后果,李某某本应当预见,但因自己抽烟和与别人闲谈,忽视了采取安全措施,导致近中秋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杀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于1993年7月2日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李某某不服,以违中秋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自己不构成过失杀人罪为理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辩称:逯中秋是溺水死亡还是水中摔死未经法医解剖检验,其死因不明,不能认定李某某犯有过失杀人罪,请求依法予以改判。
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某某带小孩去游泳,对小孩负有保护的义务,这种义务是由其先前的行为派生出来的,由于其疏忽大意的过失,以致发生了通中秋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属于不作为犯罪,原审法院认定其犯过失杀人罪是正确的,上诉人所谓逯中秋死亡属于意外事件的理由不能成立。逯中秋溺水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时,参加抢救的医生证明,对速作人工呼吸时,发现他腹腔有水,口鼻有水和白沫,符合溺水死亡的特征,故辩护人关于运中秋死因不明的辩护理由也不能成立。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于1993年11月10日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
二、上诉人李某某犯过失杀人罪,免予刑事处分。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