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等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
法定代表人王明华,经理。
被告***。
法定代表人范晓娟,主任。
委托代理人严长春。
被告***。
法定代表人吕士良,副会长。
委托代理人程隽。
原告***(以下简称燕山公司)诉被告***(以下简称中心)、被告***(以下简称市场协会)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燕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明华、被告中心的委托代理人严长春和被告市场协会的委托代理人程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燕山公司诉称:我方与被告签订了两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乙方组织5-7位国家权威专家对原告技术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论证,付咨询服务费15万元;但此后行业内的权威专家对我的专利项目没有提供合作协议中所说的咨询、指导。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1、被告一赔偿原告2013年7月16日专家论证合同所得25000元;2、被告一与被告二赔偿原告2013年9月26日《合作协议》咨询服务费所得150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中心辩称:原告与我方于2013年7月16日签署《委托专家论证合作协议》,为了履行《合作协议》,我方于2013年7月24日在北京聘请了6位专家组成委员会对原告的项目进行了咨询论证,专家听取了原告法人王明华的汇报,经质询、答疑和讨论,形成了专家意见,并出具了《科技项目论证报告》。在论证会专家委员会专家的组成上,我们根据《合作协议》中所约定的宗旨来聘请专家,包括3位化工行业专家和3位科技管理及推广转化方面的专家,化工行业专家主要对技术的工艺路线、可行性、创新性等方面进行评价;科技管理专家从申报国家计划、如何获得政府政策和资金支持以及推广转化的角度提供咨询指导。专家委员会的所有专家都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所聘请的专家在业界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权威性。2013年9月26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签订后,我方组织专人负责对原告的技术材料进行梳理,形成汇报材料,并多次向***沟通汇报,在我方积极努力和协调下,市场协会同意将原告的项目列为***的示范项目并举行了授牌仪式。原告在起诉书中的很多说法都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自己编造、推测和主观臆断,与事实不符。我方已按合同的各项条款约定,履行完协议,故请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诉求。
被告市场协会辩称:***作为科技服务业的主管单位之一,根据本案被告一中心的申请,对其与原告燕山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合同的执行情况作了认定:一、在整个合同期间,市场协会是无偿地服务,没有收取被告一中心和原告燕山公司任何的费用,也没有与原告燕山公司签订任何协议。二、我们审阅了被告一中心与原告燕山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我们认为该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属于合法合同,收取的费用是根据合同规定,合情合理。三、我们监督合同的履行,被告一中心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咨询服务,召开了专家咨询会,派出了9位专家在会上针对原告的丁二烯-1.3抽提工艺项目进行了交流研讨,会后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咨询意见,为原告交付了《科技项目咨询报告》。四、我们审查了被告一中心提交的丁二烯-1.3抽提工艺项目的申报材料和专家意见,同意将原告燕山公司的该项目列为我们协会示范项目,并举行了示范项目的授牌仪式,原告无偿地两年使用了我们协会的无形资产,至今都没有给予任何执行报告。五、原告在咨询会议上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而事隔两年以后把我方列为被告,完全违背合同约定,给我们协会造成了名誉和信誉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
燕山公司(甲方)与中心(乙方)先后签订两份协议,分别是签订日期为2013年7月16日的《委托专家论证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同一)和签订日期为2013年9月26日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同二),两协议均为技术咨询合同。
双方在合同一中约定,燕山公司委托中心组织专家就一种丁二烯-1.3抽提工艺/用乙烯做燃料进行金属加热、切割及焊接的方法进行论证,双方就此事达成的协议包括以下条款:1、燕山公司委托中心组织5-7位国家权威专家对其技术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论证,并对专家意见形成论证报告;2、此次论证会的宗旨是通过国家权威专家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