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件
核心内容:原告苏某苑 与被告吴某峰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苏某苑于2002年4月9日向成都市高新产业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受理后,吴某峰在答辩期内向该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8日裁定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02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7月23日、10月23日和2003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苑及其特别授权代理人林春柏,被告吴某峰(仅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及其特别授权代理人王运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