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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流程是怎么样的
发布日期:2017-04-14    作者:李丹律师
1、提出申请: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书;②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的复印件;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非因工伤残或因病职工只需提供②③项材料。
  2、受理: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审后,填报《湘潭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劳动能力鉴定费(现标准为100元/人)。
  3、鉴定: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必要时,可延长30日),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根据提供的有关资料提出医疗鉴定意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医疗技术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公示及结论送达: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由单位进行公示,并及时将鉴定结论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申请再次鉴定及复查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当事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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