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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卖家贷款下不来,可以单方变更为一次性付款吗?
发布日期:2017-04-13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可以。付款是买方的义务,付款方式的选择是买方的权利,合同约定按揭付款的,买方有权放弃按揭选择一次性付款,卖方以此拒绝履行合同的构成违约。
  基本案情:2015421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成交价168万,违约金为成交价的10%。签约后买方如约支付定金3万元并监管首期款48万元,后卖方向银行投诉买方递交虚假离婚证骗贷导致交易停滞,买方随即致函卖方要求一次性付款,卖方以种种理由拒绝。
  无奈,买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卖方赔付违约金16.8万元,卖方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由买方赔付违约金16.8万元,双方剑拔弩张!一审法院认为(判决原文):合同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的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第三人(中介方)或原告(买方)未经协商径直发出《履约催告函》变更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卖方)不予接受亦属合理,故本院认定,双方合同未再继续履行的原因是:原告贷款申请未获批的情况下双方未能就付款方式、付款时间达成一致……双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依据,本院对原被告双方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均不予支持。买方不服上诉至深圳中院。
深圳中院认为(判决原文):……本案中,买方在贷款未获批准后,在合理期限内,自愿要求一次性支付购房款,付款方式由按揭贷款变更为一次性支付,并不损害卖方收取购房款的权益,反而能缩短交易周期,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卖方无权利予以拒绝。故本院认定系卖方的行为导致涉案交易无法继续履行,卖方构成根本违约。一审判决相关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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