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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雇佣关系与义务帮工的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7-04-11    作者:程智华律师
案情回顾:
    孙某某在河北某市搞长途客运,陈某则在本地从事三轮车货运。一直以来,孙某某与陈某形成这样的默契:孙某某的车辆到站后,陈某就来帮旅客把携带的大件货物从汽车上卸下来。若有旅客需要送货,则陈某帮忙运送,运送费用由旅客负担;若无旅客送货,则陈某卸完货物后,孙某某也不向他支付任何报酬。某天,陈某在卸车顶的货时,不慎将正在下车的某乘客砸伤。现该乘客起诉要求孙某某与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讲法
    本案首先要确定与孙某某和陈某之间关系的性质,是雇佣关系还是义务帮工。根据《人身损害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陈某卸货只是提供了他与旅客建立运输合同关系的可能性,是否能够建立运输合同关系是不确定的。卸货不是陈某与旅客之间建立运输合同的前提条件,只要旅客需要,不卸货的其他三轮车主也可以与之建立运输关系。因此,孙某某与陈某之间不是一个等价有偿的关系。是否等价有偿应当是区分帮工与承揽雇佣的主要依据之一。同时,卸货的义务本属于孙某某的,陈某得到孙某某的同意,履行了孙某某作为车主应当履行的义务,对孙某某而言,陈某的行为是义务帮工。因此,孙某某与陈某之间是一种无偿帮工关系。

    据此,本案应当由孙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陈某有故意或者重大过错的,则陈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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