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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规定的内容不一致,以登记记裁的内容为准
发布日期:2017-04-10    作者:蒋艳超律师
1.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规定的内容不一致,以登记记裁的内容为准——阜阳鑫鹰信用社与阜阳蓝天经济开发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上诉案
本案要旨:抵押合同应当包括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合同不完备的,可以补正,对合同的有关内容可以根据实际发生的抵押行为予以修正。因此,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规定的内容不一致,以登记记裁的内容为准。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2.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书载明的担保债权数额与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不一致,以他项权利证书载明的债权金额为准——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银川天木物资有限公司、吴文林、王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本案要旨:涉案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书载明了担保的债权数额,涉案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大于该证书上载明的债权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因此,抵押权人以他项权利证书载明的债权金额为准就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案号:(2015)银民商终字第163号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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