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交易开具统一发票的相关规定
二手车交易开具统一发票的相关规定
---杜凯律师
【引言】
现如今二手车交易市场火爆,市场上存在有二手车交易公司、二手车投资公司、二手车销售公司、二手车汽车服务公司、二手车汽车咨询公司、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主体,这些企业是否都能按照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还是应当按照增值税的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呢,杜凯律师现将相关法律规定整理如下:
【法律规定及杜凯律师分析】
《二手车销售发票》可以由三类企业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可由以下用票人开具:(一)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三)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
对于这个规定中第(二)项中的销售企业,是指将二手车买进过户到公司,卖出过户给购买者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交易业务,由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这个法律规定中的二手车交易业务也是指将二手车买进过户到公司,卖出过户给购买者的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代购代销的意思为:代购代销同一般商业购销的区别在于,接受代购代销任务的服务者只需具备购销的条件和能力(包括机构、人员以及能垫支流通费用的资金),而不必投入购买商品的货币或拥有出售的商品。购买商品的货币由委托代购者垫支,出售的商品由委托代销者供应,因而它对上述商品和货币没有所有权,只有代理权。
经销企业的代购代销业务不能自行开具销售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虽然向税务机关领取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但是由于代购代销业务只是经纪业务,取得手续费收入为主,不是自购自销行为,所以不能自行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经销企业对于自行收购,自行销售的二手车,可以自行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交付购车人办理入户变更手续。而对于接受车主委托,没有支付收购款项和收取销售货款的情况,只是收取手续费的代购代销经纪行为,不能自行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而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在进一步分析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规定,二手车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二手车经营主体指经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二手车经销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二手车经纪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手车经销企业自营行为应依法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所以,二手车经销企业收售二手汽车,不论该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身份,应视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