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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是否有权要求回购股权 不可抗力的免责条件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7-04-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现实社会中,政府征收等情况时常出现,这被称为不可抗力。此时遭遇不可抗力的目标公司很可能无法履行投资协议约定的义务。那么,若投资方要求依照在投资协议之外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回购其股权,能否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现实社会中,政府征收等情况时常出现,这被称为不可抗力。此时遭遇不可抗力的目标公司很可能无法履行投资协议约定的义务。那么,若投资方要求依照在投资协议之外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回购其股权,能否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案情简介:投资方要求回购股权

    2012年10月23日,原告A合伙与被告B公司及其登记股东陈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书》。此协议约定,原告直接将投资款13300万元投入B公司,投资完成后原告持有B公司22.06%股权。该协议18.6款中约定B公司及其股东对该协议履行所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原告与陈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的六种退出情形之一为如B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按照每年度不得低于18%之收益获得股息分配,则投资方即原告股权退出,原告有权要求原股东购买投资方持有的B公司股权,并约定了股权购买款的确定方法。协议6.4项下约定付款期限为收到原告发出的到期欠付的通知后90个工作日内支付所有欠款,逾期未付,每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违约金。同日原告为保证《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确保股权转让款的安全回购,还签订了多份抵押保证合同为股权转让款提供保证。此后,原告向B公司支付了投资款13300万元。

    2012年11月16日,当地政府通知暂停办理A公司等项目的土地报批供应和报建手续。同年12月13日,当地外经贸局明确A公司项目所涉地块规划将做调整,要求配合政府尽快完成核算、清算工作。2013年3月21日,原告以不能获得约定的股息分配为由要求B公司原股东按照协议约定回购原告持有的22.06%股权。3月31日前将回购款支付原告。被告称股东会决议组成公司清算组,原告依据《投资协议书》选择行使优先清算权,故无权主张回购其持有的股权,经查,除被告提供一份股东会决议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B公司进行了实质清算。

    法院判决:原告有权按照协议要求目标公司原股东回购股权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合同本案应定性为公司增资纠纷。本案中B公司土地被政府征收,是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来说,不可抗力产生法定解除权及免除违约责任这两个法律效力。但该法律后果均只针对本合同当事人,即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也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

    被告B公司在发生政府征收其土地的不可抗力后,不能按照投资协议按期支付原告每年度不得低于18%之收益的股息分配,产生违约,该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可以免除。而《股权转让协议书》系另一合同,B公司不能按照约定按期支付原告每年度不得低于18%之收益的股息分配的事实使得协议约定的回购条件已成就。回购金额依协议确定。
原告主张被告陈某某、宋某某、王某某因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而承担违约金1743.70万元,鉴于本案实际情况,被告B公司遭遇政府征收土地的不可抗力,三股东在原告投资不到一个月即面临回购133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的巨大压力,可以免除其违约责任。

    律师说法:不可抗力的免责条件是什么?

    不可抗力虽然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但并非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就可以免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由此可见,“不可抗力”的免责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的有关证明为据;

    2、履行了保护义务。构成不可抗力免责的条件,必须是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履行了“及时通知对方”和“采取补救措施”的程序和义务。只有这样,不可抗力及其免责才能认定,否则,即使确实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若开发商没有履行保护义务,那么开发商就不能依此免除其法律责任。

    谁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被告B公司因政府征收无法履行义务,违约责任可因不可抗力而排除;但其股东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与投资协议是两个合同,投资协议违约方免责不等于另一个合同当事方也免责。三个原股东回购股份的义务并不因为政府征收而无法履行,因此当条件成就,他们就应当依照约定回购原告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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