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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
发布日期:2017-04-07    作者:110网律师
   在民事案件执行中,出现过一个现实问题:住房公积金可否被执行法院强制执行?这个问题其实是分情况而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7月31日答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时,以(2013)执他字第14号函答复:“被执行人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只有在被执行人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才可以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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