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
在民事案件执行中,出现过一个现实问题:住房公积金可否被执行法院强制执行?这个问题其实是分情况而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7月31日答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时,以(2013)执他字第14号函答复:“被执行人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只有在被执行人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才可以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