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向王某借款25万元,约定月利率2分,李某出具一张借条。李某找到何某和张某替他担保,遂何某和张某在借条上签字载明“担保人何某、张某”。借款到期后李某尚有18万元借款未归还,王某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归还借款18万元及利息1万元,何某与张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之后何某替李某向王某归还了19万元。何某除了向李某追偿外能否向张某追偿?
首先我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因何某与张某仅仅是在借条上载明“担保人何某、张某”,未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故何某与张某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何某可以向张某主张分担部分已还借款。
其次张某具体分担多少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因何某与李某、张某之间并未约定各自担保比例,遂可以按照平均分担原则进行分担。
根据案情,何某可以就已经归还的19万元全部向李某追偿,若追偿不到可向张某主张权利要求分担已经归还19万元的一半即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