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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7-04-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事实上就是夫妻二人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内容大致包括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发生不忠行为则必须离婚,同时有不忠行为的一方将丧失子女探视权、监护权,并于婚后放弃共同财产中的部分归对方或子女等第三人所有等……
    当事人自愿签订忠诚协议,意思表示真实。说明夫妻双方愿意通过契约的方式,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并自觉承担违反协议时所设定的民事责任。如果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
    【判例】妻子杨某怕丈夫陆某婚外情,逐约定:“杨某应忠诚于陆某,和第三者陈某断绝来往,如果再出现婚外情导致离婚,婚后购买的住房归陆某所有。”最终,这份忠诚协议并没有达到抑制丈夫婚外情的步伐。妻子以丈夫的QQ聊天记录为依据证明了丈夫在忠诚协议之后再次出轨,诉请法院将夫妻婚后共同房产判归其所有。
    2005年9月,陆某与杨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按揭购买了本市某小区住房一套。2009年,陆某发现丈夫杨某在外有第三者陈某,提出离婚。但杨某不同意,恳求陆某看在孩子的面子上原谅他,并写下书面保证:约定杨某应忠诚于陆某,和第三者陈某断绝来往,如果再出现婚外情导致离婚,婚后购买的住房归陆某所有。可幸福的生活刚过两年,陆某再次发现丈夫出轨了。2012年3月,陆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妻子陆某表示:之所以签订忠诚协议,是为了在财产方面给丈夫一些约束,让他知道自己的出轨行为导致的离婚,是会付出一定的代价的,这是给丈夫一个警示。这份协议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我们的婚姻不受第三者的侵害,如果不能如愿,在一刀两断的时候,不想再为财产争得你死我活。万万没想到,丈夫还是再次出轨,现在请求法院按照当初签订的忠诚协议判定房屋归自己所有。
    丈夫杨某辩称:同意离婚以及将房屋归妻子的请求。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自愿签订忠诚协议,意思表示真实。说明夫妻双方愿意通过契约的方式,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并自觉承担违反协议时所设定的民事责任。由于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法院予以认可。经调解,丈夫杨某因违反忠诚协议的约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时放弃了共有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坐落于蚌埠某小区住房归陆某所有,该房剩余按揭贷款由其自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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