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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主张借款本金包含前期利息,应承担举证责任
发布日期:2017-03-31    作者:蒋艳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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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转条”,是指借款期满后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将前期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再次开始计算利息,实际上起到“利滚利、驴打滚”的效果。今日推送的最高法院案例认为,借款人主张借款凭证系“转条”,所记载的本金包含前期高额利息,借款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针对该问题,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分两款作出规定:(1)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可以计入后期借款本金;(2)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此外,本书作者也关注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民间借贷“转条”的本息计算更为细化的规定,详见延伸阅读部分。


裁判要旨
借款人主张借款凭证是将前期利息计入借款本金后重新出具的,其应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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