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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已还的主张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发布日期:2014-10-24    作者:110网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中,债务人承认债权人主张的借款,但主张该借款已归还,是否形成自认?债权人举证义务是否完成?借款是否归还,谁来承担举证责任?邹超律师认为,应视债权人有无债权凭证区别对待。
1.债权人持有借据等相关债权凭证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债务人债务人承认该笔借款,但主张已偿还的情况。
债权人持借据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应认定债权人已完成举证,此时债务人承认借款事实,但主张该借款已偿还,其实是债务人提出了一个与债权人相对抗并能消除至安全人主张的新主张,对这一新主张,其举证责任应由债务人承担。故对持有债权凭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装借款时,摘取人主张借款已还的举证责任自然由债务人来承担,而不是至债权人来承担。
2.债权人和债务人系口头借贷关系,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债务人承认该笔借款,但主张以偿还的情况。
    在口头借贷关系中,因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时未出具借据,债务人还款时债权人通常也不会向债务人出具还债的凭据,此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债务人承认该笔借款,但主张已偿还,是否构成法律上的“自认”,债权人无需再进一步举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自认的原则,及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即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笔者认为,在口头民间借贷关系中,债务人承认借款,但主张已偿还,债务人主张的重点是后半句“款已还”,该主张对债权人的主张起否定性的作用,债务人的陈述应属于抗辩债权人的主张,是债务已经不存在的一种抗辩理由而不是对债权人诉讼请求的认可,不构成债务自认。法官对债务人的陈述,采取对债务人不利的予以采纳(承认借款的事实)、对债务人有利的不予采纳(借款已还)的方式,对债务人来说也难说是公平的。故在双方均无书面证据的情况下,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才公平、符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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