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性质
发布日期:2004-08-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同时第三款规定:“对正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可见,该条中确立的防卫权,是一种针对我国目前复杂的治安状况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新型的“特殊防卫权”。
首先,“特殊防卫权”外观特征具有加害性。
我国新刑法中确立的“特殊防卫权”是防卫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所允许的合法性行为。正当防卫的行使诉诸于不法暴力侵害者时,通常防卫人要与不法暴力侵害者进行正面的、直接的激烈对抗,因而必然会损害侵害者的利益,包括损害其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两个方面。所以正当防卫的行使,当其诉诸暴力方式时,从外观上看它貌似具有加害性的犯罪行为,但实质上,正当防卫行为的加害性是针对侵害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侵害行为的,所以它具有制止不法侵害,巩固和维护社会利益与秩序的性质。因而正当防卫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属于合法的权利行为。
其次,“特殊防卫权”具有目的正当与行为防卫的内在统一性。
正当防卫的防卫目的占有首要地位,正当防卫首先是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即防卫意图的合法性,它是指行为人行使防卫权利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免遭正在进行的特定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反击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一种心理状态。目的的正当性是正当防卫的核心与最本质特征。
正当防卫权规定防卫者的行为必须具有防卫性,即以“防卫”为宗旨。正当防卫是一种救济性权利,它是由公民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等原权利所派生出来的,从而决定此权利必然是基于防卫者本人在因国家、社会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这些原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威胁时产生的,因此我认为防卫权的防卫性能是一种潜在的,处于激活态的权能,因此行为的防卫性是“特殊防卫权”
的重要内容。
第三,我国新刑法中确立的“特殊防卫权”是社会政治评价与法律评价的统一。
正当防卫之所以不负刑事责任,对此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去理解,从社会政治理论与法律特征相结合来加以阐述,防卫权是法律赋予受侵害者的社会性权利,法律对之可以限制,但不能剥夺,也不能放任,正基于此,正当防卫的权利行为理论更具有合理性。从法律层面上理解,正当防卫不具有违法性。从社会政治的角度把握,正当防卫的行为虽然侵害了一定的利益,但从相对的运动的观点考察,它则是社会的正当行为,并未违法,因此它与违法犯罪行为有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