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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患方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7-03-28    作者:姚雷律师
在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需要证明自身没有过错以及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是患者并不是被动诉讼的,患者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患者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以及最高法院证据规则,作为患者应承担接受医疗单位治疗护理和损害结果存在的证据有:
(1)、在医疗单位治疗的病历及相关票据;
(2)、在治疗过程中的体温单、化验单以及医学影像、拍片、检查资料;
(3)、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现场实物;
(4)、身体受到损害后所造成的后果;
(5)、医疗单位所在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情况;
(6)、如果患者构成伤残的,还须提供权威部门的伤残等级鉴定书;
(7)、其他用来证明在医疗过程中接受治疗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侵害结果的存在所造成的损失等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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