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医疗事故赔偿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发布日期:2014-09-27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医疗事故赔偿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属于专门性问题,依法应由人民法院交由有关部门作出鉴定。关于医疗事故鉴定,近年来社会普遍反响强烈,大多集中在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人员组成制度的不满,认为老子给儿子做鉴定,结果不可能公正。这种观点已得到普遍认同,本文不再赘述。下面就当事人举证责任问题,谈一点看法。对患者的损害后果,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才承担赔偿责任。应由患者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过错,还是应由后者举证证明自己没过错。笔者同意后一观点,患者因就诊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的,即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从合同关系分析。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医患双方的约定,作为患者支付医疗费用的对价,是医疗机构保质保量地提供医疗服务,提供了该服务的正常后果应当是病情的好转或稳定。当患者的病情在接受服务之后没有出现上述情况时,医疗机构就有责任证明自己的履约行为即提供的医疗服务没有瑕疵,从而证明自己没有违约行为,否则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从医患双方在诊疗及诉讼中的地位比较分析。在医务人员对患者诊疗护理中,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是一种自主行为,基本上受患者意志约束,患者处于被动地位。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但客观上患者对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行为是不可能全部知情的,尤其是细小情节,但有时正是细小情节造成了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按正规程序操作的,患者尚能掌所握诸如门诊病历、出院报告之类的材料,反之,如一些乡村卫生院、诊所,对患者连门诊病历也不开具,患者全然不了解医务人员治疗情况。由于对患者治疗过程的全部材料均掌握在医疗机构,发生了纠纷,医疗机构就有可能只提供对其有利的资料,对其不利的或隐匿或销毁,而患者对此无能为力。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从这种意义上讲,患者在发生纠纷后处于弱者地位。因此,发生诉讼时,患者只需证明有损害后果发生,至于是否有过错,吸能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
  《办法》第十四条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这种观点:鉴定委员会接到申请或委托后,应当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认真审阅有关资料,慎重做出鉴定。如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有权要求医疗单位或者对有关事实进行复查。但对医疗单位不能补充材料的后果未予进一步规定。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