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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如何确定监护人?
发布日期:2017-03-22    作者:石志忠律师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如何确定监护人?
某社区有一位精神病人,单身一人,父母过世,无兄弟姊妹,但肯定是不能不管不问的,对于上谁来监护,承担监护人责任,产生争议,问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解答:《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依据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基于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从前述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本案中的精神病人,因为没有法律规定的近亲属监护人,如果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只能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而且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是“托底”的,如果没有前列监护人,不用指定,是当然的、必需的、主动的监护人,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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