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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政机关干部、公务员及其核心近亲属的经商禁止性限制性规则的研究
发布日期:2017-03-21    作者:怀向阳律师
1.摘要:
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的,应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公务员法》53条))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党政机关干部、公务员及其核心近亲属进行经商等活动。然而经商,毫无疑问是发家致富最快捷的途径,作为新时期的老百姓来说,受到市场经济的刺激,重利思想无时无刻不在侵染着人们的思维。“无商不富”足以说明经商的社会认同度和地位,也认同了发展市场经济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故而,“商政家庭”的出现不可抑止,那么,对这些“商政家庭”的禁止性及限制性规定是情理之中还是过于苛责了呢?
 
 
关键词:公务员  党政机关干部  商政家庭  公务员法  禁止性规则  限制性规则
 
 
2.正文
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做出了《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1992年中央办公厅办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规定在职党政机关干部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按照这些法律法规,公务员不仅不能兼职经商,而且停薪留职或留薪留职等做法都是违规的;如果要经商、办企业就应当辞去公务员职务。20054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五十六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经商,毫无疑问是发家致富最快捷的途径,作为新时期的老百姓来说,受到市场经济的刺激,重利思想无时无刻不在侵染着人们的思维。“无商不富”足以说明经商的社会认同度和地位,也认同了发展市场经济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故而,“商政家庭”的出现,在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的同时,也出现不少“权钱交易”案件,从而拉下马了不少领导干部,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度和干部队伍的形象。这种“商政家庭”的出现,存在着诸多弊端:滋生“权钱交易”,膨胀个人欲望,造成执法不公等等。
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的,应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公务员法》53条))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兼有党政机关干部和企业职工双重身份。在机构改革试点中,应支持和鼓励一部分干部从党政机关分离出来,从事包括第三产业在内的各种经济活动,尤其应提倡其中的专业技术人员领办、承包、租赁亏损、微利企业,创办开发性、服务性的经济实体。但这些人员不能保留原在党政机关担任的职务,不能再以党政机关的名义或以党政机关干部的身份从事经营活动,要与党政机关脱钩。(《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的通知》)上述几条清晰地划出了禁止经商等行为的主体,主要包括公务员、党政机关干部,这一点就体现了相关规定的准确性,会因为经商行为导致种种问题的,主要就在于以上群体,因为这些主体存在其特殊性,其在行政上有一定的决定权力,而这种权力在其本身或其近亲属经商的过程中,往往能带来极大的便利性,这种便利性久而久之就会导致社会的不公,法律及各项规定通过对这些主体经商行为的禁止,是一种从根本上杜绝风险的体现。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法》102条)凡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除在国营、集体、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在为解决职工子女就业而兴办的劳动服务性行业工作者外,一律不准经商。所有干部子女特别是在经济部门工作的干部子女,都不得凭借家庭关系和影响,参与或受人指派,利用牌价议价差别,拉扯关系,非法倒买倒卖,牟取暴利。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地执行本决定,教育自己的子女及配偶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党的政策办事,绝对不得利用关系进行违法活动。《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然而,即使对公务员及党政干部的主体进行了禁止,其亲属呢?退休及离职但其影响力依旧存在的公职人员呢?因此,对于公务员及党政干部亲属的经商限制也就随即而来,其防止了公职人员通过亲属达到自身经商的目的,也防止了公职人员辞职或退休后,通过之前工作的便利渠道为自己牟利的行为。然而,不得不承认的是,以上条款过于严苛,因为家庭中一名成员的工作原因,而对其他家庭成员的工作做出限制和规定,是否有些逾越了管辖的界限,过于干涉公职人员的核心亲属职业上的自由选择权?这种限制或许初衷是好的,但客观上确实造成了对公职人员核心亲属权利上的侵害。将这种条文明确写出是否会显得我国法律对权利的限制远远大于对权利的保护。诚然,公职人员核心亲属参与经商,天然会有种种优势,对于非公职人员近亲属经商会产生一定程度的优势,某种程度上是社会不公的体现,然而我认为,这种限度的不公,是可以被允许的,就像人不能决定自己的父母一样,我们不能因为一些人面临一定程度上的不公就剥夺另一些人经商的权利。
2001.4.3之前规定领导干部不得买卖股票,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购买、收受“原始股”;《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2001.4.3)规定,允许党政机关(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这条规定的出台,是时代进步的体现,随着股票及证券市场的逐渐兴起,股票和证券的买卖逐渐大众化,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这种方法获得收益,作为公务员及党政机关干部,同时也是一个有完整民事权利的人,自然不能因为其职业的原因就剥夺其获取利益的权利。就如同我们不会禁止银行工作人员获得存款利息一样,应有的权利我们必须进行保护。同时之前考虑到的由于其特殊身份权力所能对交易市场产生的影响,我认为应当由相关的《证券法》等法律进行调整及限制,并且其范围限于对市场的监管上,而非对于参与者身份的限制上。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教授应松年曾指出,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公务员经商办企业经历了三方面的变化:其一,由公务员亲自经商办企业转变为公务员的配偶、子女等利用公务员的职权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其二,经商办企业的形式越来越多,由传统的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演变为从事有偿中介、在国()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形式,监督难度日益加大;其三,对公开兼职的情况,如厅局长兼董事长、总经理等现象,虽三令五申禁止,实际上仍广泛存在,缺乏严格的法律约束机制。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刘庆龙指出,公务员做生意对基层政权最大的危害是:打破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公务员做生意和普通生意人不是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这是不公平的竞争。公务员所处的位置优越,各方面的资源较多,获取信息的条件便利,对政策的理解力更强,这些都优于普通的生意人。最重要的是,如果老百姓在经营中,发现与做生意的公务员存在着不公平竞争的现象,这时他们心里就会出现反抗情绪,就会对政府而不是某一个公务员产生抵触。这种情绪一旦有机会得以发泄,会对社会产生很大的破坏力。这种具有破坏力的现象在最近一段时间内,在某些地区时有发生。公信力丧失了,群体性事件就出来了。应教授和刘教授的想法固然是对事实的正确概括,但我认为其打击的方向存在问题,事实上,我国存在公务员及党政机关干部利用职权或其核心亲属利用其影响力扰乱市场秩序,牟取利益的根本原因在于官员腐败的问题,而腐败问题的根源却不在于公务员及党政机关干部经商。经商并不是腐败的根源,但如果能够杜绝腐败、滥用权力的现象的发生,想来即使公务员及党政机关干部的核心亲属参与商事活动,也不会对市场带来过大的动荡。提出我理想化的建议,高薪养廉,或许比对公务员及党政机关干部核心亲属经商做出种种限制更为有效。
 
 
3.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1985.5.23
[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1992.6.26
[3]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2001.4.3
[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1988.10.3
[5]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1.1
[6] 田湘波,新时期禁止公务员经商和兼职制度研究[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4183-185
[7] 郑周鹏,国外对公务员兼职经商有何限制? [J].法学杂志,19892
[7] 戴雅哲、王育杰,从公务员带薪经商看国家公务员体系建设[J].哈尔滨学院学报,20053
[8] 刘显东,“带薪下海”算不算另类腐败[J].廉政瞭望,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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