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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生活津贴支付标准
发布日期:2017-03-20    作者:邓普云律师
【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生活津贴支付标准
  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
  (一) 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超过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失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同类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
  (一) 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二)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超过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或者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未领取过失业保险金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同类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知识总结:生育女职工已按90天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所需补发的生育生活津贴直接注入其申领时提供的实名制账户。补发未成功的,女职工可以前往当时申领待遇的社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目前,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在加紧相关操作程序的开发和培训工作。由于此次待遇调整所涉人数较多,同时考虑到年度社保缴费基数调整以及程序开发的影响因素,预计社保经办机构在5月份将相关待遇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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