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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7-03-17    作者:孙术校律师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
主要有:
1、投保单,又叫投保申请书,大多都是那些代理人拿给你,顺便让你把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交给他的时候要你签的那份。
2、保险单,这个是最重要的部分,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正式书面文件,通常代理人会把这个送给你,然后你在回执上签字,然后代理人把回执拿回去的,这也就是最重要的一份合同了。
3、保险凭证,跟保单效力差不多,不过对条款的列举比较简单
4、保险批单,这个平常比较不多见,主要是针对保险合同中的一些变更的地方的一个证明文件,批单的法律效力是优于保单的。
根据合同的记载,保险公司在约定期间发生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金给付的责任,该约定期间称之为保险期间。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
保险合同内不仅要载明保险期间,还要载明保险始期或合同开始日期。所谓保险始期是指保险责任开始期。保险公司通常是以收取第一期保险费的日期作为开始日期,同时,签发保险单之日也往往是合同订立之日,即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这是因为签发保险半日与收取保险费往往是同时进行的。
不过在实务上,订约日并不一定等于保险始期,还要根据实际情况才能予以确定。如果投保人的要约已经取得保险人的承诺,并已付清第一期保险费,虽然保险人尚未签具保险单,在此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需给付保险金。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始期应当是在出具保险单之前已经开始。在另一种情况下,签单在先,收费在后,除非保险公司对此已经作出特别的约定,一般对收费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不负保险责任。我国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单从起保当月的一日为起期,但须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保险单才开始生效。所以,起期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不一定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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