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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价”注水构成价格欺诈 消费者可主张三倍索赔
发布日期:2017-03-15    作者:单义律师
【以案释法】“原价”注水构成价格欺诈 消费者可主张三倍索赔  中国普法 中国普法
来源:北京青年报、正义网
消费者权益保护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商家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消费者可主张三倍索赔。可如果消费者真遇到了此类情况,如何认定存在价格欺诈?又应该如何维权?


  14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通报了十起涉欺诈消费者的典型案例,而消费者买卖合同纠纷维权案件最常见的主要有两种情形:
案例:“原价”注水 消费者状告商家价格欺诈
  针对价格欺诈,现在很多商家喜欢玩一些小花样,也就是先涨价再打折,然后美其名曰是在原价的基础上打多少折。实际上,这本身可能涉嫌价格欺诈。因为原价不是商家随口而定的。


  原告方某在某公司经营的网络专卖店中购买了20盒某品牌化妆品,购物页面显示“原价”为每盒299元,促销折后价为每盒99元,原告方某实际支付货款共计1980元。后方某以商家虚构原价为由,主张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将商家诉至西城区法院。


  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促销活动中,虚构原价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价格欺诈。


国家法规规定,“原价”为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的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案件审理过程中,商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所宣称的“原价每盒299元”的价格符合法律规定的“原价”,故西城区法院确认商家在销售该化妆品时存在虚构原价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判令方某向商家退货,商家退还给方某货款1980元,赔偿方某三倍于价格的钱款5940元,并承担诉讼费。


  这个案例告诉消费者,判断是否真的是在原价基础上打折,需要上溯其销售记录,留存证据以备维权。如果看到对方是信口开河随意标“原价”再打折,这就是违法了。


  法官:微商出现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也要承担责任


  谈及时下流行的微信购物现象,法官指出,如果经常在微信销售商品,就会被认定为经营者。“这里也提醒经常在朋友圈销售商品的人们注意,也需负起相关的验货责任,杜绝虚假宣传,否则消费者权益受损后,则有权要求其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微信上买卖商品也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近三年类似案件数量增多 消费者应积极维权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统计了该院近三年的案件,发现涉消费者维权案件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比例呈现持续上升态势,从最早的14.64%,到2015年为35.56%,而2016年则达到48.48%。


  针对消费者民事维权诉讼增多的情况,法官表示:要通过依法裁判,让知情权被侵害的消费者得到法定赔偿,同时让不良商家承担法定责任,为不诚信的经营行为付出应有代价。


        来源:北京青年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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