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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是否有权直接起诉承租人支付物业费?
发布日期:2017-03-12    作者:蒋艳超律师
 【案情】

  2009年4月,李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2014年5月,周某承租了李某的房屋,并与李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周某承租房屋后,物业管理费由周某缴纳。因未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欲起诉周某。

  【分歧】物业公司能否直接起诉周某,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物业公司不能直接起诉周某。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物业公司与李某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李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周某不是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所以不能成为适格被告。

  第二种意见认为,物业公司可以直接起诉周某。因为《租赁合同》约定周某承租房屋后,物业费由周某缴纳。同时,周某是享有物业服务的收益者,其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在本案中,虽然周某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其不是合同的主体。但周某作为承租人却享有物业服务,其在享受业主权益的同时也应该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况且,周某与李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周某承租房屋后,物业管理费由周某缴纳。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可以起诉周某要求其承担物业费。对于业主李某,其对物业费的缴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物业公司放弃向李某主张权利除外。
责任编辑:抚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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