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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房记录在庭审中是否可以作为一方出轨的证据
发布日期:2017-03-1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什么样的证据能证明出轨?
  现实生活中,要取得出轨的直接证据是比较难的,大多数的案件能提供的,无外乎微信、QQ的聊天记录、电话记录、开房记录等。“但这些证据大都属于间接证据,单独一两样,法官很难采信。”尤其在庭上,被指责出轨的一方还会以各种理由否认,证明力相对较弱。
  “捉奸在床”的照片当然要好一些,如果还有人证在场,证明力会更强一些,能给对方造成比较强的心理威慑,迫使对方让步的可能性比较大。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不是在自家“捉奸”,很多场合需要破门而入,这样得来的证据容易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被排除。
 一言概之,法庭对出轨的证明要求比较高,最好能尽可能多地收集各类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二、开房记录的证据效力
 最基本得有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开房记录属于个人隐私,非经合法程序和途径无法取得,如果在法庭上不能证明其取得证据的合法性,该证据将被排除。
 另外,如果通过不正当途径查开房记录,那么不光证据来源不合法。因为只有公安内部有权限的人才能拿到开房记录,这属于个人隐私,一经检举,公安涉及人员将被追责。如果造成了不利后果(如把开房记录上网公开等),属于侵犯隐私权,对方可以告其侵权。
 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证据。她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该证据。
 离婚案件中,短信、通话记录被越来越多当事人收集,尤其是开房记录,因公安机关对于宾馆、酒店的开房登记及同住人信息均详细记录,故很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把开房记录作为主张对方有外遇的有利证据,但法院又该如何认定呢?
 较短时间内有过多次单独与一名女性的开房记录确实能作为一方有过错的证据,但是证明力并不强,一方当事人对开房记录有合理解释,不能单纯以开房记录作为有外遇的证据使用。一般情况下,有开房记录,而一方又没有合理解释,法院可以采信该证据。但是开房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有前提条件,在对方有合理解释情况下,法院也未必会对此证据予以认定。
三、微信聊天记录如何作为证据使用
 以往举证配偶出轨,另一方通常提交的是开房记录、“艳照”等,这些取证难度都比较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通过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微博、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作为证据。所以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
 庭审对提交的证据要做“三性”认定,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微信聊天记录也是一样的,首先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其次,要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被篡改,电子数据应保存在终端载体中。最后,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要合法。
 由于微信非实名制,如果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微信证据在法律上就与案件没有联系。目前,审理中一般是依靠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的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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