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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符合什么条件
发布日期:2017-03-08    作者:张梅律师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是:
  根据反家暴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和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反家暴法是否只在家庭成员之间适用?
  适用的对象是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可以参照适用反家暴法。
  人身保护令具体措施包括: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
  反家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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