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岁老人交通事故中受害 获得误工费赔偿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实践中,加害人往往以受害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抗辩其丧失劳动能力,不支付误工费,这是对法律的误读误解。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一语不难理解,既因受伤害不能正常提供劳动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近日由本人代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包头市昆区法院就支持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60岁(72岁,男)误工费的请求。2015年11月25日,任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包头市昆区三八路与某市公交公司大客相撞,造成任某大腿骨折住院108天,事后交警大队鉴定大客车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庭审中大客车公司、保险公司均提出任某超过60岁,不支付误工费主张,任某家属在律师的帮助下,多次前往任某受伤前工作的水泥制品公司寻找证据,最终完整拿到了任某受伤前12个月平均为2900元的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此证据符合民诉法:客观、真实、合法与待证事实有直接因果关系,依法支持了受害人的诉求。这也是本人代理的交通事故纠纷中支持误工费岁数最大的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