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以车贷逾期为由扣车违法
担保公司以车贷逾期为由扣车违法
案情简介:
易先生于2015年3月与重庆市某汽车经纪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协议》,约定易先生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一辆东风标致,车款共计30万。在汽车经纪公司的撮合下,易先生与中国银行某支行签订《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易先生以涉案车辆抵押从银行贷款20万,36期,分期手续费为8%每年。另外,汽车经纪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还向银行提供了保证担保,承诺借款人逾期还款时由担保公司代偿。易先生还与担保公司签订了《汽车消费贷款担保协议》,约定汽车经纪公司为易先生此次按揭提供保证担保,如果易先生逾期还款超过30天的,担保公司有权扣押车辆并自行处分,且按逾期金额千分之五每天收取违约金。
前面5期,易先生都有按时足额还款,但是从2016年9月开始,易先生由于生意失败资金周转困难,连续两个月未能及时足额还款。2016年11月2日,担保公司借口协商还款为由将易先生骗至某广场,随后将易先生的车辆、车钥匙、行驶证等强行扣押。
易先生与担保公司交涉,担保公司要求易先生必须提前一次性偿还汽车按揭贷款,并支付担保公司高达千分之五每天的违约金,还有催收费5000元。
易先生随后报警,但是警方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受理,易先生在律师指点下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本案原告易先生在被告担保公司购买了东风标致汽车一辆,并办理了涉案车辆登记手续,系其合法财产。被告以原告逾期还款为由派人强行扣走原告车辆属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现原告请求返还原物,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于是判决被告重庆某汽车经纪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易先生所有的东风标致汽车一辆。
律师评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71、75条,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权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产所有人的财产。《物权法》第4、34条也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可见,从易先生接受车辆并完成车辆登记手续之日起,易先生就已经合法取得了涉案车辆所有权。所以,除非取得了易先生的授权,否则任何人(公检法机关依职权处理的除外)无权处分易先生的车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汽车消费贷款担保协议》约定了一旦易先生逾期还款,担保公司有权扣押车辆并自行处分,但是该约定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至于担保公司抗辩的所谓行使担保权,根据《物权法》第172 条 及《担保法》第6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合同的从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保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合同。本案中,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汽车消费贷款担保协议》不是《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这个主合同的从合同,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担保合同,且由于担保公司未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故担保公司根本不享有法律意义上的担保物权。(担保法解释第2条)
退一步,即使享有担保物权,担保公司或银行也只能依据《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拍卖或变卖以实现其担保物权。
所以,担保公司以借款人逾期还款为由扣留车辆或对车辆进行转让等处分都是违法的,出借人应该报警以固定证据并及时委托律师起诉维权。
宋福文 律师,201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