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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发布日期:2017-03-05    作者:柳士荷律师
一、一般情形及其处理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立案阶段:不立案/不受理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
  审判阶段:宣告无罪
  2、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立案阶段:退回人民检察院/不受理
  审判阶段:终止审理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立案阶段:不立案/不受理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
  审判阶段:终止审理
  4、经特赦令赦免的
  立案阶段:不立案/不受理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
  审判阶段:终止审理
  5、其他免予刑事责任的
  立案阶段:不立案/不受理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
  审判阶段:终止审理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立案阶段:不立案/不受理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
  审判阶段: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二、程序倒流和不起诉
  1、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2、检察院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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