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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北武汉拒不履行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属于什么纠纷?
发布日期:2017-03-05    作者:蒋艳超律师
拒不履行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属于什么纠纷?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张星  发布时间:2016-09-08 14:47:21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案情】

  林某驾驶重型货车与钟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钟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且已部分履约,但林某尚欠钟某赔偿款19700元迟迟未付。在沟通无效后,钟某的亲属欲起诉要求林某支付余下赔偿款。

  【分歧】

  因拒不履行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引发的诉讼,属于什么纠纷?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案是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之诉,其本质是侵权之债,故应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为合同纠纷。该案是交通事故造成的侵权纠纷,但双方当事人就该侵权行为已达成调解协议,并部分履行,被告没有按协议完全履行导致引起本案纠纷的发生,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故应定为合同纠纷。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双方当事人已经依照合意达成赔偿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该案中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行就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是对各自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被告也未提及或主张协议的订立存在欺诈、胁迫,或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故该协议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被告林某依法应按合同全面履行其义务。 

  其次,从该案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该案符合合同纠纷的构成要件。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本案中钟某的亲属起诉的主体是不履行合同的林某;内容是请求判决林某支付19700元赔偿款;而林某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合同主体间的诚实信用;侵权方式则是不履行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可见,根据钟某亲属主张的上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林某所欠赔偿款,已明显将交通事故发生后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转化为了合同之债,故本案应以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综上,笔者同意二种观点。
责任编辑:抚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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