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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7-03-04    作者:高震律师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根据《解释》,是指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私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如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及时抢救被害人,而是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但是,肇事后,为了逃避罪责,毁灭罪证,故意将被害人移到丛林、沟壑、涵洞等难以发现的地方,使其失去被抢救的机会,引起死亡,或者在驾车夺路逃跑时,故意撞、压他人致死的,则应定故意杀人罪。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也就是说这些人也构成了犯罪,要承担同样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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