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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地位和作用
发布日期:2009-03-06    作者:110网律师
社区矫正做为一种新生事物,在我国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而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它在社区矫正中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地位,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应该从了解社区矫正入手。
  
  一、 社区矫正含义、主体、对象及目的
  
  (一)社区矫正的定义

  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词,又叫作“社区矫治”,英文叫法为Community correction,它是一种将罪犯放置于社会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主体

  根据两高两部的《通知》可以看出,社区矫正的主体是以专门国家机关为主,以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为辅的一个执行体系,而不是一个单独的机构。

  (三)社区矫正的对象

  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矫正中出现的确实不适合在社区服刑或改造的罪犯,当然还是要依法采取监禁矫正等方式。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目前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裁定假释的;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四)社区矫正的目的
  
  社区矫正的目的: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改造活动,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从而达到预防他们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的目的。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到:社区矫正从本质上讲仍然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与我国现行的监狱改造活动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监督的范围包括侦查监督、诉讼监督、执行监督等。所以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应当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同时《通知》指出:“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执行。”可见,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活动中充当权力监督者的角色,担负监督刑罚执行的职能。这意味着,检察机关行使权力的对象不是监外服刑犯,而是管理、监督、矫正监外犯的机关。谁对监外犯行使矫正职权,检察机关就有权监督其权力的行使是否合法与公正。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社区矫正活动中,检察机关是以监督者的身份出现的,是活动的监督机关。

  二、检察机关在社区活动中的作用

  既然检察机关是以社区矫正活动监督者身份出现在矫正活动中的,那么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活动中应该发挥哪些作用呢?我认为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及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行为的本质,检察机关应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发挥如下作用:

  (一)、对社区矫正过程中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侦查。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一直行使着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侦查的职能,可见国家把这种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是作为法律监督的一种形式来看待的,同时社区矫正的主体之一是国家机关,所以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行为应该由检察机关进行侦查。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贪污挪用社区矫正经费的犯罪进行侦查;二是对侵犯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三是对收受被矫正人员的贿赂帮助被矫正人员逃避矫正活动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侦查。

  (二)、对在矫正活动中发生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而未立案的情况进行监督。这里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非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矫正活动中的犯罪行为应该立案侦查而未立案的情况。二是对被矫正人员重新犯罪应立案而立案的情况。

  (三)对被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进行批捕和起诉。

  (四)对矫正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包括监督法律文书的送达情况、矫正管理情况、考核决定和奖惩建议、增减考验期的情况。

  (五)依法维护被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


  (作者:程玉波,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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