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所写欠条的效力认定?赠与还是借款?婚姻法24条案例解析
【案情简介】
A(女)与委托人于2015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委托人与A欲购婚房。A的父亲B通过银行分别于2015年8月分四次转账给A共计50万元。同年8月,A与委托人将该笔款项用于购买房屋。
打款时,B未告知委托人打款是借款还是赠与,A也未告知委托人系借款。
2016年5月,A起诉委托人,要求离婚。
2016年8月,B起诉A和委托人,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归还上述欠款。B在起诉时提供了有A落款的借条。
【律师办案】
接受委托后,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赵尚晓律师分析了本案:
1、其女儿正与委托人在离婚诉讼期间,B以借款为由起诉了A和委托人,虽然B提供了由其女儿书写的欠条,但该欠条可能是后补的,以在离婚诉讼中确定过多的债务以让对方减少分配的财产。
2、借条仅有其女儿一人的落款,且委托人并不知情该欠款系借款。
3、对于夫妻婚后,父母给予子女的钱款购买房屋等大宗物品,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或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社会常情出发应推定为赠与。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难以确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就转账的钱款具有借贷的合意,遂将本案争议款项认定为赠与性质,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延伸问题】
一、父母在子女婚后资助买房的钱款算赠与还是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因此对于父母出资购房的行为,除有书面借条或口头协议能证明是借贷关系外,都应当以赠与来认定。在本案中,原告B在给被告转账用于两夫妻购房时,并没有特别约定是借款,两被告也并未及时出具借条,对于原告提供的仅有被告A一人签字承认的借条,因难以认定该份借条内容的客观性,也就难以确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就转账的钱款具有借贷的合意,所以法院最终将争议款项认定为赠与性质。
二、父母资助买房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相关规定。该解释第22条对将出资认定为赠与行为的,根据婚姻法对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以出资时间为区分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婚前出资,原则上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婚后出资,原则上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这一规定结合了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以及一方个人财产如何认定的立法原则。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一方婚前所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赠与所得是取得权利的一种方式,所以也适用婚姻法的这一规定。
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问题虽然采取的是所得公有制,但也允许夫妻双方自行约定。因此该解释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即父母对该项出资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有选择决定权,可以“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
【律师感悟】
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买房时父母都会给予一定的支持,比较常见的是:首付款由一方或双方的父母资助,银行按揭由小夫妻负责归还。但是当小夫妻面临离婚的时候,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往往很难要回曾经资助的房款,这种情况下父母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保护他们的利益。
其一,根据法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若一方父母想为自己的子女买房,不希望儿媳或女婿有份,则可将该房屋产权登记于其自己的子女名下。
其二,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也就是两家父母都出钱为自己已婚子女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哪一名下均不重要,房屋产权份额关键要看各自出钱的多少。
最后,若婚后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夫妻双方支付其余款项,如果该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父母出资部分应视为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与;如果该房产登记夫妻双方名下或者出资方子女配偶的名下,父母出资部分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也就是父母资助子女贷款购房,房屋产权若只想赠与自己的子女,房屋产权一定要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