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卡被盗刷,一定要尽快消费
为保险起见,在去派出所报警的路上,季XXXX还从路边一银行取款机取了100元钱,以证明案发时银行卡就在自己身上。
二、主张索要赔偿的依据
季XXXX认为,自己与银行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作为经营存、贷款业务的专业机构,未能履行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银行答辩思路
银行辩称,卡片信息及密码是从季XXXX处泄露的,其账户被盗并非发生在银行经营场所或ATM机等风险防范范围之内,不应无限放大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完全忽视季XXXX作为持卡人应承担的卡片信息及密码的保护义务;无论银行的系统及技术手段有多完善,都无法避免因季XXXX自己将卡片交由别人而导致的卡片信息泄露,且案涉卡片是凭密码消费,密码只有季XXXX知晓,也是卡片的最后一道保护措施,但季XXXX对密码疏于保护,可见季XXXX本身有重大过错。此案是刑事案件,应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完结后,再行处理。
三、法院审理情况
秦淮法院审理后认为,刑事案件的处理进程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不属于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护储户存款安全既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合同义务,银行应提供完善的技术设备,包括难以复制的银行卡和能识别复制卡的交易终端,应确保储户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确保卡内资金安全。
法院认为,此案从一个侧面证明银行卡系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银行自身存在管理疏漏与过失,银行应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面对社会上出现的利用伪卡恶意支取储户存款的现象,应及时修补技术漏洞,进行相关技术的升级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