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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在自己身边,但是卡里的钱不翼而飞,发卡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7-01-05    作者:崔新江律师
    工资卡在自己手中,但卡上两个月的工资却在香港被他人取走。对此,沁阳的李XXXX认为发卡行应对自己的损失负责,便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一、案件情况简述
    2015年6月1日,家住沁阳市西万镇的李XXXX所在的XXXX制衣厂为包括李XXXX在内的400多名职工,在XXXX银行沁阳支行办理了储蓄卡作为工资卡使用,共计410张。其中,李XXXX的卡号为62XXXX80003××××××。李XXXX依约设置了银行卡密码,但未开通短信提示、网银及支付宝业务。
    2016年4月27日17时30分,李XXXX到博爱县磨头镇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取款时,发现其卡上前两个月发放的8000多元工资仅剩57.25元。2016年4月28日9时许,李XXXXXXXX银行沁阳支行申请查询了交易明细,明细显示:2016年4月22日,李XXXX所持银行卡在香港汇丰银行网络ATM机分别被取款4192.50元,支付手续费53.93元;取款4192.50元,支付手续费53.93元;取款251.55元,支付手续费14.52元;另扣除查询费4.00元。以上共计8762.93元。查询后,李XXXX当即向沁阳市公安局报案。目前此案已立案,正在侦查中。
    但对于自己银行卡的损失由谁来承担这一问题,李XXXXXXXX银行沁阳支行达不成协议。李XXXX遂将XXXX银行沁阳支行诉至法院。后经调查,焦作市出入境管理科信息系统显示,李XXXX未在该市办理过任何出入境证件。
二、法院的判决结果
    沁阳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就本案而言,虽然客户银行卡被盗刷的原因尚未查明,但在银行卡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中,发卡行负有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XXXX银行沁阳支行作为发卡行,没有尽到保护客户银行卡内款项安全的法定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由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的违约责任。故依法判决XXXX银行沁阳支行赔偿原告李XXXX存款损失8762.93元。
三、律师说法---法理解析
    对于该判决,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的责任承担问题,并作出了如下分析:
    首先,庭审中银行多次提到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客户承担。对于该条款,实际上是免除了银行负有审查银行卡真伪的义务,免除了银行在接受伪卡交易时既审查又担责的义务。因此,该条款应为无效条款。
    其次,银行作为从事金融服务的商业银行,其设立ATM机,实际上是以ATM机代替柜台服务,扩大营业规模,降低经营成本的一种形式。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受科学技术水平发展的局限性,ATM机存在一定的缺陷也在所难免,只不过其出现问题的概率低而没有被告知给客户。那么,银行作为银行卡的发行人、ATM机的设立人,在获取经营利益的同时,理应承担ATM机可能发生的经营风险。
    最后,就该案而言,虽然原告李XXXX的银行卡被盗刷的原因尚未查明,但在银行卡法律关系中,发卡行负有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作为发卡行,如果没有尽到保护原告银行卡内款项安全的法定义务,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的违约责任。庭审中,被告XXXX银行沁阳支行提出李XXXX对于资金损失存在过错,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李XXXX的银行卡尚未开通网银、支付宝等网上购物模式,泄密的途径较少,且从该案发生交易的时间、地点以及李XXXX报案等一系列过程中,可以说明李XXXX并未存在人卡分离的情况。银行亦无证据证明银行卡信息和密码泄露系李XXXX过错所致。综上,XXXX银行沁阳支行未保护好客户银行卡的款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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