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彩礼收取以及返还彩礼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彩礼应当予以返还,具体包括:
1.双方未结婚的应当返还;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并未一起生活的,在离婚时应当返还;3.婚前给付彩礼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时也应当返还。《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对“生活困难”做了明确规定,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是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均属于生活困难。
上述案件的情况并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除了该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外当事人均不能请求返还彩礼。上述案件中,双方结婚生活的时间短暂,一审判决原告黄某返还部分彩礼,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并无不当,故法院判决其返还部分彩礼。针对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第19条分别对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以及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的归属作了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