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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之法律规定解析
发布日期:2015-12-24    作者:孙超律师
简介:
甲男与乙女于某年一月份订婚,甲男给付彩礼现金八万元,另给乙女购买金银首饰若干。同年二月,甲男与乙女办理了结婚登记,婚礼定于两月后。孰知,婚礼前一晚乙女发现甲男出轨,随后,离婚事宜协商不成,双方闹到法庭。
评析:
甲男与乙女争议的焦点是彩礼是否应该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了三种情形下应当返还彩礼,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乍看之下,甲男与乙女的情形似乎符合第二种情形。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较注意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保护妇女权益这一原则,对于返还彩礼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纠纷,防止矛盾激化。而本文甲男与乙女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是合法夫妻关系,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约束,即应当相互忠实。本文中甲男与乙女对簿公堂是由于甲男出轨,且出轨后不能妥善处置问题,导致矛盾激化,直至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也就是说是甲男的过错导致这段婚姻难以为续。再者,二人的矛盾爆发点是甲男出轨,甲男作为过错方要求乙女返还彩礼,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是相悖的,也不利于解决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综上,笔者认为本文甲男与乙女并不符合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返还彩礼的情形,即笔者认为乙女不用返还彩礼。
延伸阅读:
彩礼是中国几千年以来的一种婚嫁习俗,从西周时确立的“六礼"婚姻制度沿袭而来,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就是送聘财,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目前,在我国结婚给付彩礼现象还较为普遍,由其是农村地区,不仅给付彩礼,而且数额往往很大,因此,在离婚时对彩礼是否返还存在诸多争议。以下为笔者整理的彩礼相关问题。
一、彩礼是否返还问题。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了三种返还彩礼的情形,即未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共同生活,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民间习俗一般规定:如果是女方反悔需要返还,如果是男方反悔则彩礼不退。因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婚姻家庭的稳定关乎社会稳定,婚姻家庭矛盾如果不能妥善解决,不仅会影响婚姻当事人的工作、生活,甚至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而彩礼返还与否是现实中婚姻纠纷的焦点问题之一,因此,为了妥善解决婚姻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在判定彩礼是否返还时除了依据前述的法律规定及风俗习惯外,还需遵循照顾无过错方及公平原则。
二、彩礼的范围问题
。民间习俗除了现金外还会另行给付一部分金钱用来购买金银首饰、家人衣物等,还有就是订婚后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还会赠送一些物品,这些是否属于彩礼范畴,是否应当返还争议男、女双方往往各执一词,争议较大。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彩礼的范围并没有明确规定。
结合实践,笔者认为界定彩礼范围应该结合四个因素进行考量,即给付时间、场合、目的及数额。根据民间习俗,彩礼一般是在订婚宴上,男、女双方的亲朋长辈齐聚一堂,由男方交付给女方,即时间上体现在婚前,场合一般比较隆重,有双方家人、亲朋长辈、媒人等,或者有的比较简洁,只是男、女双方家人及媒人在场,但都体现在有第三方在场见证,双方的目的是缔结婚约,数额一般都较大。因此,笔者认为以缔结婚约为目的在订婚时一次性给付的现金、首饰钱、衣物钱等属于彩礼范畴。但男、女双方日常交往赠送的物品不属于彩礼范畴,因为,日常交往过程中所赠送的物品具有较强的随意性,有的可能是为达到交往的目的而赠送,有的可能是情侣间为制造浪漫氛围而赠送,也有的可能是为达到别的目的而以财物为手段。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习俗,有其内在传承性,主要体现在特定时间、场合以及给付目的和数额相结合所体现出的仪式感上,男、女日常交往过程中赠送的物品更多地体现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因此,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男、女日常交往过程中所赠送的物品不在彩礼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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