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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与补充协议约定过户时间不一致,如何确定过户截止时间
发布日期:2017-02-21    作者:龚晓菲律师
     购房合同与补充协议约定过户时间不一致,如何确定过户截止时间
作者:龚晓菲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卖房人与购房人通常都会签署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及一份《补充协议》来确定各自权利义务。绝大多数情况下,《存量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都会对房屋产权的转移登记时间,也就是过户时间进行约定。《存量房买卖合同》通常对过户时间约定为双方于签订合同之日起X日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而《补充协议》通常对房屋过户时间约定为“在贷款机构签发批贷函Y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存量房买卖合同》与《补充协议》关于房屋过户的时间节点约定不相一致。正是这种不相一致,引发了卖房人与购房人的争议,下面致尚律所龚晓菲律师根据多年司法实践经验告诉大家究竟以哪份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节点为截止时间?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卖房人出售房屋的合同目的是获得房款,而获得购房款这一期待应当是有期限且该期限是可以明确的,同时在房屋买卖的交易习惯中,双方应当就房屋过户时间予以明确
《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双方于签订合同之日起X日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该约定期限明确具体,系双方对办理房屋过户所需时间的合理预期,且在房屋交易流程中,银行机构批准贷款是在房屋过户之前,《补充协议》约定“在贷款机构签发批贷函Y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是双方在合理预期内对房屋过户时间的进一步细化。所以《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X日应为办理房屋过户的最后期限,双方应在该期限内完成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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