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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合同生效条件或时间?
发布日期:2017-02-13    作者:姚雷律师
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时起成立,对于一般的合同而言,自成立时即开始生效,也就是说,一般的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和/或盖章就生效。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方生效的合同,经履行相应手续后生效。此外,当事人也可以对合同约定生效条件或生效时间,使合同成为附期限的合同或附条件的合同。因此,应当根据合同的类型设定不同的合同生效条款:
1)合同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般的合同均为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如果采用这种安排,建议在合同一开始或生效条款中载明合同的签署日期,以免出现签署时未写明日期而造成生效日期难以确定的情况。如果在合同中没有载明合同签署日期,而是由合同各方在落款处签署日期,则以最后一个日期作为合同签署日。
2)合同各方签字并盖章,且满足一定条件或到达一定期限后生效。例如,甲乙双方订立合作合同,共同设立A公司开发写字楼项目,甲方以现金出资,乙方以土地出资,约定合作合同自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生效。
3)合同经批准、备案、或者公证生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大多数合同不以此作为生效条件。如无特别考虑,则无须在合同中做这样的安排。
实践中存在先履约后签订合同的情形,即履约行为早于合同实际签署日。为解决该问题,实践中会遇到“倒签”的方式,具体处理可能是在合同中明确合同的签署日期,同时将合同生效时间向前追溯至履约行为开始时;也可能有不披露合同实际签署日期和生效日前,而是人为地将合同签署时间提前至履约行为开始时。
在以“倒签”方式处理时需要考虑,这些做法虽然不为法律禁止,但是可能与事实不符(例如上列人为地将合同签署时间提前至履约行为开始时),且将使得签约前的履约行为缺乏合同依据,容易因约定不明确而导致纠纷,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审计风险。因此,在实践中应当审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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