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收养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违反《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规定是对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的一般性规定。 所有民事行为均必须首先同时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上述三个条件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所以它也必须符合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违反者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 1、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 3、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 (二)违反收养法的收养行为无效违反收养法的收养行为,是指违反收养法规定的原则、实质要件和程序的行为。 1、违反收养法基本原则的收养行为无效。 2、违反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3、违反收养法规定的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