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律师营销中的广告宣传
发布日期:2009-03-02    作者:110网律师
有关律师是不是可以做广告,这件事一度颇有争议。有的地方律师协会曾经一度明确规定禁止律师个人做广告,后来全国律师协会又规定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现在律师做广告已经没什么障碍,只是要做得得体、有效才有价值。
  常见的律师广告形式有:
1、电视广告,因费用昂贵,很少发现有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电视上发布广告,见得多的律师参与一些与法律相关的电视栏目,以栏目嘉宾或主持的形式出现。这种形式对提高律师的知名度很有帮助。
2、报刊杂志广告,这种广告形式见得比较多,尤其是刚刚从业的律师,往往都通过种方式来招揽业务。这类形式的广告也有软硬广告之分,硬广告是律师或律师直接在报刊杂志上发布广告,而软广告则是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以新闻、解答、专栏、报道等形式,进行宣传。这样的广告成本很小或没有成本压力。
3、户外广告,包括在公共场合的建筑、车站、道路边等悬挂或张贴广告牌、条幅等,也有律师事务所在公交车上做广告。
4、网络广告,这种广告形式因价格低廉,深受律师的喜爱,而且现在有很多网络公司专门从事律师的广告业务。
5、还有一种比较特别的广告,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把自己办公室或工作室设在司法机关的附近比较显眼的地方,这是一种无形的广告。
广告吸引的往往都是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遇到了法律上的困惑和麻烦需要解决,通过广告寻求可以提供咨询或服务的律师,确实现在因为社会环境发生改变,很多人在需要律师的时候却一下子找不到律师。
现在很多年轻律师在从业之初,最先想到的往往就是通过广告招揽客户业务,笔者曾经也在报纸上做过一段时间的广告,除了获得大量的法律咨询电话外,因收效不大就停止了。后来笔者也向其它做广告的律师,他们说效果还可以,而且一度业务主要靠广告吸引来的。
经过比照总结,律师广告营销有以下特点:
1、律师广告依然要遵循专门、专一或专业的原则,清欠就是清欠、婚姻就是婚姻、劳动就是劳动,这样反而更容易吸引到有即时需求客户,不能面面俱到。
  2、律师广告吸引来的大都是中下阶层的法律纠纷,如劳动、婚姻、债务、工伤、交通事故、刑事等,而且大都是诉讼案件,收费也相对较低。
  3、高端业务、大企业的法律顾问、诉讼标的较大的案件,一般不会通过广告的形式寻求律师的帮助,基本按照传统的模式通过熟人、朋友的推荐寻求律师的帮助。
  但是,律师广告宣传不失为律师的生存阶段有效的营销手段,只是广告要力求简单明了,发挥其短平快的作用。
有一则律师广告是这么做的: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 务 范 围
一、免费接待法律咨询;
二、代写各种法律文书、代书遗嘱、代为起草各种经济合同;
三、代为调查、工商、土地、房产、户籍、病历等书面证据材料;
四、代理参加诉讼、仲裁和复议活动。
  联系电话:1234567

在报纸、户外广告上见得最多的广告形式为:

劳动法律师或婚姻法律师×××
联系电话:1234567
前者与后者相比,后者效果比前者好,因为前者没有注重广告宣传与目标客户心理上点对点的对应或呼应。而且从字数上来看,前者的成本远比后者高。
从实践情况来看,律师做广告获得成功或业务的,大都是因为做得比较专业或专一,而大部分做广告的律师,因为在面上做广告,内容大都是刑事、民事、经济、房地产、婚姻、工伤等一并做,这样的广告往往是咨询电话很多,真正形成业务和案件的少,甚至可能引来很多的推销电话。从反馈的消息来看,都感觉到做广告的效果越来越差,而且从广告宣传获得的案件,大都是简单的属于市民阶层或社会中低阶层的案件,比如婚姻、劳动、债务、工伤等,大部分做广告的律师反映,现在能保本就算不错了,大部分的时候是亏本的。笔在对在深圳报纸上做广告的律师进行咨询时,有的律师干脆不连电话都不接。

五、律师营销中的网络宣传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也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生活的一部分,网络营销也被越来越多的行业和个人关注和看重,成为营销中的一枝独秀。律师营销也不例外,无论律师个人还是律师事务所都越来越注重网络的宣传和营销。
一般来说,网络营销最大的特点是:
1、传播范围广,可以不受地域、时空的限制。
2、互动性强,有较多的网络工具进行交互式沟通与交流。;
3、针对性强,网络既可以面对目标群体的限制,也可仅选择特定的目标群体进行宣传;
4、生动性强,网络是虚拟的世界,其中可以塑造出与现实世界一样丰富多彩的世界,甚至可以创造出与现实世界完全不同的世界。网络宣传能给人带来强烈的感官性。
5、成本低,网络营销最大的特点是成本低。
6、受众或访问量可准确统计。
总之,生动、即时、灵活、成本低是网络营销的基本特点。
但是网络营销也有不足,具体表现在:
1、真实性差,因为网络可以完全是虚拟的世界,但也可以真实世界的写照。
2、信任度低,真实性差必然带来信任度低结果。
3、技术性强,网络宣传必须借助一定的专业技术平台。
4、屏蔽性强,信息量的爆炸给人们带来的心理反应是,拒绝信息,人们只关心对自己感兴趣的信息,对大量的与信息处于漠不关心的状态,这就是“信息孤岛”现象。
5、网络推广的成本高,随着网络推广工具和手段的不断发展,网络营销的成本也在不断增加。
6、长期性,网络营销需要时间的积累。
基于上述网络正反两方面的特性,从事网络营销律师很多,并由此产生了大量专门从事律师营销和推广的网站,个人或律师事务所的网站更是数不胜数。但是,营销的效果很差,律师营销主动产生作用的还是以低层次的个人业务为主,企事业单位或标的大、层次高的业务基本上还是遵循着传统的模式寻求律师的帮助和服务。
从律师营销和实践来看,网络营销带来实际业务和形成案件的往往都遵循了:
1、营销的点对点的原则,专业固定、服务单一,以不变应万变的营销,比较容易获得成效。
2、专门营销比随意营销效果好,有些律师通过网络的聊天工具、聊天室、论坛等现成的工具进行个人业务的营销和推广,效果往往很差或者几乎没有效果。
3、网站营销比网页营销的效果更好。
4、专业营销比综合营销的效果更好。
5、年轻律师更关注网络营销,老律师或知名律师往往不看好甚至远离网络营销。
6、律师网络营销中的“信息孤岛”现象非常普遍和严重。
在此,笔者之所以用了“更好”字眼,是因为虽然网络是越来越发达,但也不能让人们完全生活在网络的世界里。在现实生活中,网络也仅仅现实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的补充,不能完全替代现实生活。而在实践中网络营销也仅仅是一种对现实生活中营销和推广手段的补充形式,甚至就仅仅是一种单纯的宣传手段,而不是竞争手段。
所以,对网络营销既要关心、关注和重视,又要有理性的认识和判断,不能置之不理,也不能完全依赖。

六、诉讼营销

在律师的起步阶段,一切的营销都是围绕着传统的诉讼业务为核心,而且一个律师如果没有明确告诉别人是什么专业的,人们一般都把律师看成是“打官司”的律师。专业律师需要明示,而诉讼律师则是一种默认和推定。然后别人才会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兴趣,问律师擅长打什么官司,打过什么样的官司。
1、传统的诉讼最大的特点就是不确定性,除非是有现时需求的人,大部分人都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会遇上官司,找律师提供帮助和服务。
2、正因为诉讼业务发生的不确定性,决定了诉讼营销是以人群为基础的营销,在一定人群为基础的概率营销。
3、律师营销的第一步是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认识自己、了解自己、认可自己。
4、专业营销能加快速度让现在或将来有需求的人知道自己、认识自己、了解自己、认可自己。
5、熟悉人群或客户的介绍和转介绍,依然是诉讼业务最有效的业务来源和途径。
6、在诉讼业务营销中,目标客户的需求与诉讼营销往往有时间的滞后性。所以律师营销追求的是单位时间内回报率,而不是即时的效果。营销的目的就是为缩短这个进程和时间差。
总的说来,律师的诉讼营销是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很难立杆见影的效果,这对刚刚从业的年轻律师来说,既是一种压力更是一种挑战,在从业律师以前就应该有这个思想准备。
诉讼营销的核心就是:律师在其鲜明的个性形象和专业形象,在最短的时间内让更多的有需求的人知道自己、认识自己、了解自己、认可自己,为此要做到和做好以下工作:
1、在日常生活中要处处注意保持自己的个性形象,以获得在竞争中与他人的差异性和显著性,尤其是与同行律师的差异性,目的就是让别人更容易认识并记住你。
2、注重并不断塑造自己的专业形象和专家形象,要学会让自己的专业或专家形象说话。
3、有针对性在目标群体中表现自己、宣传自己、传播自己。
4、相对的时间内,律师应经始终如一并通过一切营销手段和途径传播自己正面的个性形象和专业或专家形象。
5、不断提高自己的社会交往的层次,选择合适的社交平台充分展现和推广自己。
6、律师在起步阶段的营销,要有不怕苦、不怕累、不怕失败的勇气和精神,并坚持到底的决心。路途放弃往往会前功尽弃,世界上没有不成功的人,只有放弃成功的人。这是至理名言,对律师营销依然适用。
总之,律师诉讼业务的地域性非常强,很少受全国市场的影响,律师只要某一个地区形成自己的特点和影响力就足可以获得生存和发尽其所有的资源,律师一定要敢打专业牌和专家牌,起码得有自己鲜明的个性形象,以便让更多人的容易发现、认识和了解。诉讼营销的核心就是要以最短的时间内让更多的人发现、认识、了解并认可律师。这就是诉讼营销的核心。

七、中小企业的法律顾问以及会员制的营销

很多年轻律师在从业之初,因为顾虑自己的执业经验、技能不成熟,没有专业之长等因素,往往选择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为自己的突破点,也有很多人运用其他行业中通行的会员制来进行业务推广和营销,把每年的法律顾问定得比较底,一般为3000—5000元。而实际的效果并不理想。
究其原因很简单,一是因为观念问题,大部分人对律师的需求还停留在“打官司找律师”的层面上;其二是因为中小企业的经营成本压力很大,对日常开销是能省就省,不愿意花钱买暂时“不需要”的服务。但是,从现有的业务量来说,中小企业往往是法律诉讼和纠纷高发地带,法律诉讼和纠纷的数量也是逐步提高,只是有需求的时候才找律师,而且有相当的企业在规模和效益进一步获得发展的基础,都会主动聘请法律顾问为其服务的。
针对中小企业法律服务需求的特点,律师的营销应由直接营销转化为间接营销。也就是说不要急于推广法律顾问服务,而是以具体的法律服务为突破点,服务在先顾问在后。对中小企业应强化律师的服务,并以企业关心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有针对性进行突破。
现在中小企业最突出的问题,来对诊下药,逐步引导。目前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资金的压力,尤其是因交易不规范、手续来完备等原因每年都有大量的应收款变成死帐和呆帐。
2、劳动用工的压力逐年加大,劳动纠纷案件也是逐年上升。
3、企业管理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活动在高风险中运行。
4、企业的股份结构和权力机构设置不合理,导致经营管理和决策中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5、品牌观念不强,对商标、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等缺乏应有的认识和实践等等。
总之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普遍的,律师如何突破其观念上的局限,为综合的法律顾问服务打开出路,这是中小企业服务营销的关键。
所以,律师对中小企业的营销的一定要有针对性,根据企业所在的行业特点和其自身发展阶段,从其现实的需求出发,调整思路,有的放矢地进行律师的营销和推广。
从实践来看,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顾问营销,往往都是从具体的业务开始,通过诉讼建立联系和合作,在长期的服务过程中律师的人品和服务得到认可,并形成良好的关系,在此基础上逐步发展成常年的法律顾问服务单位。
总的来说,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顾问营销是一个长期服务积累的过程,律师必须通过专业和专门的服务营销,打开企业的大门,然后再靠自己的努力一步步把企业发展成为常年法律顾问单位。
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服务营销,既有针对性还要有足够的耐性,坚持长期服务,在服务中提升服务。


八、律师在社区的法律服务营销

社区其实是律师营销中的一块风水宝地,每个社区都会有相当的法律服务需求和案件产生,但由于律师在社区营销是一块“斗大的馒头——没法下口”。很多律师不知道如何有效地对社区进行营销推广而放弃,或仅仅借助简单的广告或网络宣传来进行营销,往往很难取得理想的效果。
从北京的李海珠律师在社区营销的成功经验来看,其最有效的武器就是免费的法律咨询和主动的普法宣传。并通过社区服务逐步有针对性地发展有个人特色的专业服务或专门服务。这对大多数年轻律师来说,尤其是对暂时没有专业特色的律师来说,是一条非常宝贵的经验。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只是要放下尊贵的身段,放下或暂时放下律师的“贵族身份”,以一个传播者或“师者”的形象,通过法律咨询和普法教育在社区开展律师的自我营销。在社区营销服务中律师要注重和注意的问题有:
1、密切与社区管理或服务机构的交流系和合作,尤其是对口的法律服务机构,社区法律咨询和普法教育本身就是他们的工作内容之一,律师主动提供服务,对大家都是非常有益的活动。
2、由于社区法律服务也涉及到方方面面,律师从事这项工作也应该以事务所的名义进行,并组织相应的服务团队,而不能仅仅是单打独斗。
3、法律咨询有事先有充分的准备,对民间纠纷提供法律建议和意见首先要入情入理,经得起同行的推敲,避免走极端。
4、普法教育往往是针对非法律专业的社区居民,所以内容力求简单、具体、生动,并配以生动的案例,避免学术化、理论化、教学化,也不应仅仅就法论法。每次讲解后,经保留互动时间,在交流中进一步强化效果。
5、在咨询和普法教育中,在形式上应力求公益化,避免商业化,对律师事务所、律师个人的推广和介绍,力求简单明了,避免应过度营销引起他人的反感。
6、在前期选择一到二个社区进行服务,事先要做好计划和方案,循序渐进,不要一下子全把牌打完。然后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广。
总之,社区服务的目的是通过有组织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教育,让更多的人知道和了解律师,而不是一下子就获得源源不断的业务和案件。因而需要一定的前期投入,尤其是时间、精力的投入,切忌急功近利,给他人留下负面的评价和印象,影响服务的效果。

九、学习也是一种有效的营销方式

学习是积累知识和提高能力的手段,但也是结交朋友,增加人脉的有效手段。很多律师都是通过这样的方法,广交朋友,迅速提高人际交往的层次,并为自己的职业和事业积累丰富的社会资源。
律师的学习可以简单地分为:
1、专业型学习,专业型学习一方面为了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同时也可以在学习的过程迅速积累专业领域中的人脉关系。所以律师一旦选择自己的专业突破口后,应根据自己选择的专业进行再学习,在专业领域尤其是司法机关中迅速积累起执业必要的关系资源。
2、社交型学习,根据自己选择的专业和服务,在针对性根据目标群体所关注的内容寻找学习的机会。如果选择为企业服务,就选择企业界朋友学习的地方去学习,并在学习中加强与企业界朋友的交流和沟通,以形成良好的同学关系资源。当然,应该是先做朋友,后谈生意,如果先谈生意后做朋友,往往连朋友都没得做。
3、情趣型学习,如果自己有特殊的兴趣和爱好,也可以在学习和交流的过程中积累起人脉关系和资源。如律师有琴棋书画方面的爱好,特殊的兴趣和爱好很容易获得他人的认同和赞赏,有利为职业的发展建立和积累良好的社会资源。
4、综合性学习,当然不仅仅限于上面几种,人生无处不可学,只要处处愿意做学生,一方面可以快速提高自己,同时也很容易得到别人的认同和认可。毕竟好学是一种美德,尊人为师既是一种能力,更是一种品德。
所以,律师在自己的职业生涯中,千万不要忘记学习,学习既可以再造自己,也可以再造个人赖以生存的社会关系和资源。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