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情形下驾车人负赔偿责任
张某驾车去某地出差,刘某要求搭便车同往某地,张某应允。行至某处,路边突然窜出一条狗,张某慌忙躲闪,车辆失控,撞在路边的树上,刘某小腿骨折。为治疗腿伤,刘某共花费各种费用3万元。刘某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张某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赔偿刘某1万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好意同乘致人损害赔偿案件。所谓好意同乘是指车辆驾驶人、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他人无偿搭乘车辆。好意同乘在我国的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因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而发生的赔偿纠纷也日渐增多。
好意同乘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同乘人受损,好意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笔者以为,好意人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好意人虽然没有从同乘人处获得任何利益,但其安全注意义务并不因此而可以免除,如果免除其安全注意义务,则好意人可能利用好意同乘而故意对同乘人进行侵害。好意人对同乘人所负的责任为有限制的责任,这是因为好意同乘是善意行为,符合“善良风俗”原则。只有较轻或免除好意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才符合“善良风俗”原则。同乘人所搭乘的车辆是免费车辆,其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如果事故发生后让好意人承担全部责任,则不符合“善良风俗”原则。
本案中张某系好意人,其应该具有适当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判决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符合法理。法院判决其承担赔偿刘某1万元的损失在责任划分上较为适当,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既对驾驶人适当注意义务的要求,又体现“善良风俗”原则。
(作者:谢新旭,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