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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为什么反对律师实行国家化?--重读《哥达纲领批判》有感
发布日期:2009-03-02    作者:110网律师
前年 ,我曾经在《中国律师》发表过《从恩格斯质疑律师国家化说起》一文,文中提出,恩格斯反对律师实行国家化。最近,在重新阅读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之后,我才认识到,恩格斯质疑律师国家化的源头正是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

  1875年3月7日,德国两个工人党.爱森纳赫派和拉萨尔派合并发表了未来合并的德国社会民主工党的纲领草案。由于开会的地点在德国中部的小城镇哥达,因此,该纲领又被称为哥达纲领。在该纲领中,共提出了7条主张,其中第5条是“建立人民法庭,实行免费诉讼。”

  马克思、恩格斯对这两个工人政党的合并抱肯定的态度,但是,他们认为,作为合并的先决条件,必须不向已经在工人群众中失去影响的拉萨尔派让步。在4月到5月期间,马克思完成了《哥达纲领批判》这一具有代表意义的重要著作。针对该纲领中第5条主张“建立人民法庭,实行免费诉讼”,马克思批评说:“第5条所要求的‘免费诉讼’也是如此。刑事诉讼到处都是免费的,而民事诉讼几乎只涉及财产纠纷,因而几乎只和有产阶级有关。难道他们应当用人们的金钱来打官司吗?”接着,马克思还说到:整个纲领“尽管是民主的喧嚣,却彻头彻尾地感染了拉萨尔派对国家的忠顺信仰,或者说感染了并不比前者好一些的对民主奇迹的信仰,或者说的更正确些,它是两种同样背离社会主义对奇迹的信仰的妥协。” 恩格斯也对该纲领包括“建立人民法庭,实行免费诉讼”在内的7项要求提出批评。3月18日,他在给奥?倍倍尔的信中指出:“怎么能在这个纲领中列入了整整七项简直逐字逐句同人民党和小资产阶级民主派的纲领相符合的要求呢?”,“这七项要求中没有一项不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要求。”

  16年之后,这一问题再次引起争论。这就是我在《从恩格斯质疑律师国家化说起》一文中所介绍的内容。1891年6月29日,恩格斯继承和延续了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立场,针对《德国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中提出的“免费的诉讼程序和免费给以司法上的帮助”和“医疗和医药免费”,恩格斯指出:“这里我希望你们注意这样一点:这两条要求对1、律师,2、医师,3,药剂师、牙医、助产士、看护等等实行国家化”,“而这又是否和前面所宣称的拒绝一切国家社会主义一点相一致?”。恩格斯在这里第一次提出了律师实行国家化这一概念。同年12月3日,恩格斯在给考茨基的信中说:“纲领的理论部分现在是完全可以接受的”,但是,“实际要求有各种各样的‘问题’”,有些要求“看来是小市民的”,“譬如,免费诉讼辩护就是这样的要求”。恩格斯还说“对此有理由提出异议”。

  从这些文献和过程中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对“免费诉讼辩护”暨律师实行国家化问题,在长达16年的期间,先后四次提出质疑。这清楚地说明,马克思、恩格斯对这一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以及立场的一惯性。这也清楚地说明,律师服务应当是一种私人产品, 而不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律师应当是包括国家在内的所有当事人的武器,而不仅仅是国家的工具。那种主张律师实行国家化的观念是违背马克思、恩格斯所提出来的政治主张的。

  为什么马克思、恩格斯反对“实行免费诉讼”暨律师“实行国家化”呢?我以为,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值得关注。

  一、在哲学上,国家主义是律师实行国家化的哲学基础。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除了表达了在政治上不主张“实行免费的诉讼”外,还把“实行免费的诉讼”与“彻头彻尾感染了拉萨尔派对国家的忠顺信仰”联系到了一起。恩格斯曾经指出:“在德国,来自哲学的对国家的迷信,已经进入到资产阶级甚至很多工人的一般意识之中。”这里所说的“很多工人”就是指的拉萨尔派。拉萨尔派尽管是德国工人运动中的一个派别,但是,该派别信奉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认为国家是普遍精神的自我体现和真正道德的实现,国家是为一切人存在的机关。拉萨尔派“对国家的忠顺信仰”就是迷信和崇拜国家,在它的背后矗立的就是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历史观,就是国家崇拜、国家迷信,一句话,就是国家主义。由此可见,国家主义就是“实行免费诉讼”的哲学基础,而“实行免费诉讼”则是国家主义的政治话语。

  二、从经济学上讲,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律师行业中“可以完全置之不理”。

  马克思始终把律师、医生等服务作为“个人服务”。马克思说:“个人服务是生产性雇佣劳动的对立面”,“物化劳动同活劳动相交换,一方面还不构成资本,另一方面也还不构成雇佣劳动”。 “所有一切劳动者(指服务提供者),从最卑下的到最高贵的,都通过他们提供的服务--往往是被迫的--分到剩余产品中的一份,分到资本家收入中的一份。”马克思还指出:“在这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也只是在很小的范围内能够应用”,“资本主义生产在这个领域中的所有表现,同整个生产比起来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可以完全置之不理。”有鉴于此,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工人阶级取得政权之后,对律师行业没有必要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实行国家化。

  三、从分配正义上讲,由国家提供律师服务来为社会中的少数人服务是不公平的。

  在社会中,需要律师服务的只是很小部分人。就政府来说,应当为社会全体成员提供公共服务,而公共服务必须保证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平享用,应当使社会全体成员都能受益。如果律师实行国家化,成为由国家财政提供的公共服务,这仅仅只能使社会中一部分人受益,这对社会中另外一部分人甚至是大部分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在马克思所处的年代,民事诉讼往往与有产者联系在一起。正是基于分配正义的原则,马克思才对“实行免费诉讼”,提出“难道他们应当用人们的金钱来打官司吗?”这样的责难。

  在我国,律师国家化的倾向还是不容忽视的。要求律师服务和服从国家政治的需要就是典型例证。我们经常讲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律师工作中的指导地位”,而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律师工作中的指导地位,最重要、最核心的就是要反对律师实行国家化。我们应当认真学习和领会马克思、恩格斯反对律师实行国家的重大意义,把反对律师国家化作为律师工作的指导思想。只有这样,“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律师工作中的指导地位”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套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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