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2017年湖北武汉继子女与亲生子女之间能否结婚
发布日期:2017-02-17    作者:蒋艳超律师
法律解读: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
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同于生父母子女关系。
拟制血亲因收养的成立或抚养事实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收养解除而消灭。因收养关系或继父母婚姻而产生的兄妹、姐弟关系,但需要指出的是,从直系血亲的定义上看,拟制血亲不属于直系血亲,不受到婚姻法第二章第七条有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限制。
对于拟制血亲能否结婚的问题,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因继父母婚姻而成立的兄妹关系是姻亲,不是拟制血亲。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是成立的, 但是因继父母婚姻而产生的兄妹、姐弟关系实际上是因为继父母婚姻造成的亲戚关系,不算拟制血亲。
如果说从道德伦理上反对因继父母婚姻而成立的兄妹结婚,实际上造成阻碍的是其父母的婚姻关系,其二人只要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从血统上来说是没有问题的。而且如果其二人相爱结婚在前,父母各种无现任配偶又在其后相爱,怎么能阻止其父母结婚呢,都是姻亲嘛。
观点总结:
楚牧与薛茂祥、薛之力与文楠,都是无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子关系和继母女关系,在法律是应当是姻亲关系,而不是拟制血亲。由于我国法律不禁止姻亲之间结婚,因此楚牧和薛之力完全可以结婚的。所以继子女与亲生子女之间可以结婚。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