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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发布日期:2009-03-02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和谐社会是人类追求的美好社会,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社会理想。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法律、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决定了律师是推动民主法治的重要力量,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忠诚卫士。律师在制约公共权力滥用,促进依法行政;在维护民权,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积极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和谐社会 律师地位 律师作用

  一、构建和谐社会

  1、和谐社会的理想

  纵观古今中外的历史,在我国,早在春秋时期的《左传?襄》中就有“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①的记载,这是和谐思想的萌芽;古代大思想家孔子曾提出“和为贵”的观点,并将“仁”作为其哲学思想的核心;孟子提出了“仁政”学说和“性善”论观点,坚持“以人为本”,倡导“天人合一”的理念;陶渊明描绘出一幅“世外桃园”的梦想社会;孙中山推行“三民主义”的治国方略。而在西方,柏拉图创立的“理想国”②学说;亚里士多德推崇的“法治”③社会;孟德斯鸠推行的 “三权分立”④制度;卢梭追求的“依法治理民主共和国” ⑤的思想;这一切都是为了一个目的,建设一个美好的社会。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的那样:“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 ⑥

  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006年10月11日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民主法治、 公平正义、 诚信友爱、充满活力 、安定有序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⑦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

  民主法治就是党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和前提条件,是统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他五个方面构成要素的核心。

  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如法律、道德、政策等标准,按照正当的秩序、合理的规则处理包括公民参与政治、经济和其他社会活动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和分配公平;既是制度保障、也是系统的平衡;最终实现社会正义、政治正义和法律正义。

  诚信友爱就是诚实守信、平等友爱;是互助互信、融洽相处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道德要求;是倡导团结互助、扶危济困、童叟无欺和“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道德风尚,是拼弃惟利是图、不择手段、道德沦丧和“处心积虑,为我独尊”的道德利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石。

  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就是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人民群众的创造活动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和氛围,以实现构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终目标。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团结;就是不同利益群体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安定包括政治稳定、经济稳定、社会秩序稳定以及人心安定,政治稳定是整个社会稳定的核心,经济稳定是整个社会稳定的基础,人心安定是社会稳定的综合体现,社会秩序稳定是政治稳定和经济稳定的必要条件;有序就是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有章可循;社会安定有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和基本标志。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物质基础。自然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要寻求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最佳结合,就是要坚持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战略。

  以上六个方面相辅相成、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最终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

  二、律师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⑧

  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必须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接受委托或者指定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既可以是非诉讼当事人,也可以是诉讼当事人,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或第三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律师以其职业技能依法为各方面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律师的权利更是义务;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律师天职更是使命。律师的性质决定了律师是推动民主法治的先导,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中坚,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卫士。

  三、律师的地位

  1、律师的法律地位

  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规定:“鉴于充分保护人人都享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无论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或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要求所有人都能有效地得到独立的法律专业人员所提供的法律服务,”,⑨因此,律师是独立的法律专业人员;我国《律师法》第二条也规定:律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使命,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上述规定以联合国基本原则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律师的法律地位。

  2、律师的政治地位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坚持执法为民、防止司法腐败的必要保证。”;⑩温家宝总理指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服务为民、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任务。”⑾;周永康同志指出:“律师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 ⑿。 这就律师的政治地位。

  3、律师的经济地位

  律师的经济地位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分不开,与法治环境分不开,与律师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地位分不开。二十多年来我国推行的市场经济制度为律师业的发展奠定了经济基础,律师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个群体、一个阶层。从总体上讲律师的经济地位与法律地位和政治地位相适应,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处于经济领域的前列。但必须承认在律师个体之间、律所之间、地区之间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这是客观事实,但不影响律师的整体经济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民主法治的进步、市场经济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律师的经济地位将会不断提高。

  4、律师的社会地位

  律师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是民主法治的先行者,是独立的法律专业人员;律师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为使命,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职业人,律师在处理社会法律务中的地位和影响已深入人心。律师的法律地位、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决定了律师的社会地位,决定了律师事是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向前发展的中坚力量。这就律师的社会地位。

  四、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根据《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规定,律师是“向一切需要他们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以及在与政府和其它机构合作进一步推进正义和公正利益的目标”⒀的独立的法律专业人员。因此,律师的作用是向一切需要他们的人提供法律服务,并进一步推进正义和公正利益目标的实现。

  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四款、《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等法律都对律师的执业范围、服务对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律师业务范围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律师服务对象涉及不同的利益群体、阶层和个人。律师执业范围的广泛性,服务对象的多样性, 利益冲突的复杂性决定了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法律顾问等身份参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法律事务 。

  社会中各阶层、团体、个人由于价值取向的不同,必然产生价值观念冲突和经济利益冲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法律至上的法治社会中,各个社会主体的各种行为都与法律紧密相关;和谐社会的构建迫切需要有一个特殊群体以法律为依据来协调冲突、缓解矛盾。律师的业务以及律师的性质和作用恰好满足了这一要求。

  律师通过广泛的社会法律事务的参与,从不同阶层、不同利益主体的角度审视法律的价值,运用法律调和矛盾、缓解冲突。律师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积极的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防止和限制权力寻租和暗箱操作

  律师在防止和限制权力寻租和暗箱操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律师手中握有一柄利剑, 这就是法律,能够有效的防止公共权力的专横滥用,制约政府公权。

  权力寻租是把公共权力商品化,政府的政策干预和行政管制,如进口配额、生产许可证发放、价格管制,特定行业的特殊管制,高税率限制、以及对从业人员数量的限制,无法律依据增设、扩大审查审批范围等,都可以造成人为的资源稀缺,人为制造不对等的价值差异,从而形成租金一样的超额收入。权力寻租是滋生腐败的土壤。

  暗箱操作是利用信息资源的保密特征,在不透明的权力掌控下进行密秘交易,从机会不平等,程序不公开,结果不公平中获取利益。暗箱操作是滋生腐败的温床。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和诚信经济,要求政府行为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行政。公权无限扩张对民权造成严重的侵害,由于政府权力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限制,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国有资产转让等资源配置的行政行为中,出现了大量权力寻租、暗箱操作等侵犯民权的现象。律师对法律、法规的规定清楚明白,对政府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运作比较熟悉,能够从对行政行为实体事实的认定和对行政行为程序运作的合法性的审查中,清楚地了解到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律师通过参与各个方面的法律事务能够有效地防止公共权力的专横滥用,制约政府公权,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2、防止政府滥用职权

  律师在政府法律顾问中,通过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合法性审查,可以纠正政府的不当或者违法行政的行为,防止政府滥用职权,促进政府行为公开透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这是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所起的推动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作用。

  3、纠正违法行政

  律师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从不同当事人角度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推动政府依法行政,防止公权滥用,纠正违法行政。

  4、推进司法改革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参与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活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辩护活动,自诉及附带民事代理活动,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天职,从程序到实体,从侦查到检察再到审判进行全面抗辩或协助控诉,进行全程的监督,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影响司法,推进司法改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5、维权和法治宣

  律师在民事诉讼和非诉讼业务中,既是维权者又是法治宣传员,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律师对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利益平衡比较熟悉,能够防范风险,维护交易安全,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息止纷争,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发挥重要作用。律师通过办理具体案件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社会法律意识,培养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6、推动民主政治

  律师在参与政治活动中,宣传法律,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参与选举事务,宣传民主政治,推动民主政治;鼓励全民关心国家大事,增强社会大众当家作主意识,鼓励全民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管理,促进依法治国。律师通过各种渠道,包括向立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及其相关部门提供调研报告、法律论证依据,提出议案、提案,促使国家机关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合宪性、合法性审查,对滞后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行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和意见,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总之,律师站在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前沿,以法律武器用法律职业人的睿智,化解矛盾和冲突,止纷争息诉讼;对构建“民主法治、 公平正义、 诚信友爱、充满活力 、安定有序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着积极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结束语:在看到我国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律师的执业环境不容乐观,虽然2007年我国律师法的修订为执业律师争取了一些权利,但这些权利没有相应的具体救济措施,司法改革任重道远,律师执业中的“三难”问题能否得到真正的落实,何时摘掉悬在律师头上的刑法306“利剑”,与国际司法惯例接轨,作为执业律师我们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①引自《左传.襄》。
  ②引自柏拉图《理想国》。
  ③引自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④引自孟德斯鸠《法的精神》。
  ⑤引自卢梭《社会契约论》。
  ⑥引自胡锦涛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⑦引自《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⑧引自2007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⑨引自《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⑩引自胡锦涛在全国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指示。
  ⑾引自温家宝在全国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指示。
  ⑿引自周永康在全国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指示。
  ⒀引自《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作者:金庆龙,洲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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