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是否需要承担不知情的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
郭某和前夫离婚3个多月,本以为所有事情均已了结。不料近日,前夫好友刘某,拿着一张前夫签字的130万元的借条找到郭某,要求其还钱。郭某确认了该签名的确是前夫笔迹,且借条落款日期为其与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郭某声称自己对前夫的巨额借款毫不知情,自己不应承担该笔债务。双方协商无果后,刘某将郭某起诉至法院。
【分歧】
对本案中郭某是否需要承担该笔债务,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现有证据证明郭某对该笔债务不知情,从公平角度来说,郭某不应承担该笔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笔债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虽然郭某不知情,但也应当承担该笔债务。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本案中,虽然郭某对该笔债务并不知情,且提交了相关证据来加以证明。但是目前法律尚未有因不知情而免除债务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就本案来看,郭某并没有证据能证明该笔债务为其前夫的个人债务,因此,郭某应当承担该笔债务。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