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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传真方式进行诈骗如何确定管辖
发布日期:2017-02-14    作者:110网律师
一、争议焦点:
以传真方式进行经济合同诈骗案如何确定审判管辖,能否适用指定管辖?
二、基本案情及判决结果:
被告人蓝某,男,37岁。因涉嫌诈骗罪,1996年2月9日被逮捕。
    1995年7月,某公司与外商签订出口硅铁660吨的合同。在组织货源时,某公司向娄底冶化公司求购硅铁。娄底冶化公司经他人介绍与物业公司经理蓝某取得了联系。蓝某谎称其公司有360吨硅铁的现货可供应,娄底冶化公司要求蓝某将货物商检证传真到娄底。收到商检证传真后,娄底冶化公司发现不是蓝某所在公司的货物商检证,而是外贸五金机械化工公司出售报验的,即对蓝某提出质询。被告人蓝某又谎称,该商检货物是在外贸五金机械化工公司报验后自己购买的,并称来款就可提货。据此,娄底冶化公司于同年8月2日用传真方式与蓝某所在公司签订了360吨硅铁的购销合同,约定每吨单价5100元,交货地点为上海何家湾火车站。同年8月9日,某公司业务员程携货款137.7万元与娄底冶化公司业务员周某一起到四川省绵阳市,找到被告人蓝某要求看货。蓝某将程、周带至绵阳市金江公司等三家公司存放硅铁的绵阳市外贸综合仓库进行所谓的看货,谎称所看货物是他公司的,从而骗取程、周的信任。当天,娄底冶化公司周某蓝某有货,就代表本公司与蓝某的物业公司签订了660吨硅铁的购销合同(该合同娄底冶化公司未盖章)。被告人蓝某为进一步骗取程、周的信任,向二人出示了其伪造的“五矿公司收蓝某预付款100万元”的收款收据,同时将其办理的两个车皮的铁路运输计划伪造成六个车皮。在蓝某的种种手段欺骗下,程、周两人信以为真,分别于同年8月9日、8月18日、8月22日将货款共计137.7万元汇到被告人蓝某公司的帐上。蓝某收到货款后,以每吨5150元价格从别处购买硅铁60吨装一个车皮交某公司,用款30.6万元,其余货款107.1万元被蓝某用于还债和挥霍。1996年11月25日,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蓝某构成诈骗罪,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经济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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