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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运输的买卖合同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08    作者:钟如超律师
甲为卖方,乙为买方,未签订合同,口头约定甲方将货物通过托运公司发给乙方,一方拖欠货款,则甲方可否在甲方所在地起诉乙方。
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是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履行地点不仅是确定合同管辖地的依据,而且关系双方诉讼成本的经济利益,因此合同的履行地点对合同当事人的意义重大。
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通常是合同履行地、被告所在地法院,在标的物需要运输的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所在地固然好确定,而合同履行地需视情况分析。
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第二,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第三,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出卖人负责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的地方为交付地点。在合同中,如果双方约定由出卖人负责运输,则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因此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的履行地点。甲方可在其发货地起诉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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