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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专题 夫妻之间的借款离婚时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7-02-09    作者:杨德明律师
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肯定了婚后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下面分四种情况进行分析。
  1、如果婚后夫妻之间进行借款,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则离婚时应当先计算由借款方以其个人财产偿还该项借款,然后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当然此处的款项计算会有些复杂,但能够分清的。
  2、如果婚后夫妻之间进行借款,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共同经营或者用于共同生活的,则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所得款项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这种借款行为没有法律意义,不影响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可以忽略不计。
  3、如果婚后夫妻之间进行借款,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出借给另一方用于其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则离婚时,借款方应当以其个人财产进行偿还,所偿还的款项属于出借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此款项不予分割,归出借方所有。
  4、如果婚后夫妻之间进行借款,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出借给另一方从事共同经营或者用于共同生活的,则离婚时,应当先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款项,所得款项归出借方个人所有,然后再就剩余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以上分析属于处理时的一般原则,针对具体个案可以采取灵活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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